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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政与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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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与

叶,在唐以前并无税制,中唐时期,随着叶生产发展,农一获利,统治阶级赖以自下而上的各种法律、税赋、机构就随之而来,并成为统治阶级巧取豪夺、压迫和剥削农,限制叶生产发展,掠夺和独揽利的一种手段。

一、税与

我国之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安史之乱以后,唐朝中央国库拮据,政府以筹措常平仓本钱为借口,“诏征天下税,十取其一”,征税以后,发现税额十分显著,以后就将这一临时措施改为“定制”,与盐、铁并列为主要税种之一,并相继设立“盐道”、“盐铁使”等官职,据新旧《唐书》记载,于中唐立税以后,税额并不因国库收支的好转而有所减免,反倒根据叶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到公元804年,税每年增加到四十万缗。武宗会昌年间(841-846年),除正税以外,又增加一种“过境税”,叫“塌地钱”,至宣宗大中六年(852)更通过当时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了“法”12条,严禁私贩,使税斤两不漏。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裴休的税法主要内容是:

  1、商贩送叶沿途驿站只收住房费和堆栈费,而不收税金。

  2、叶不准走私,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皆处死。

  3、农(园户)私卖叶100斤以上处杖刑,三次即充军。

  4、各州县如有私砍树,破坏业者当地官员要以“纵私盐法”论罪。

  5、泸州、寿州、淮南一带税额追加50%。

  我国叶专卖制度和税法,发展到宋代,更为严厉,并成为发展叶生产一大障碍,曾诱发多次农起义。据文献记载,宋朝的税法,先后改革多次,即所谓“三税法”、“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这些改革,换汤不换药,都是坚持国家专卖。后又经元、明、清,改“榷制”为“引制”,直到清咸丰以后,由于当时国际国内叶贸易都有了很大发展,才将“引制”改为征收厘金税,民间逐步恢复自由经营。所以,叶专卖的税制和法律在中国历史上历经千年之久,得利的是政府,而吃亏者总是百姓。

二、“榷制”与“引制”

所谓榷,即的专营专卖。这一政策始于中唐时期,文宗太和九年(835)当时任宰相之王涯奏请榷,自兼榷使,令民间树全部移植于官办场,衽统制统销,同时将民间存,一律烧毁。此一法令刚一颁布,立即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王涯十月颁令行榷,十一月就为宦官仇士良在“甘露之变”中所杀。令孤楚继任“榷使”,吸取王涯的教训,即停止榷,恢复税制。所以,唐代实行榷历史不到两个月,真正厉行“榷制”的,是从北宋初期开始,首先在东南区沿长江设立八个“榨货务”(官府的卖站),产区设立十三个山场,专职叶收购,园户(农)除向官府交纳“折税”以抵赋税以外,余均全部卖给山场,严禁私买私卖。

  到了北宋末期“榷制”改为“引制”。这时官府不直接买卖叶,而是由商先到“榷货务”交纳“引税”(叶专卖税),购买“引”,凭引到园户处购买定量叶,再送到当地官办“合同场”查验,并加封印后,商才能按规定数量、时间、地点出售。“引”分“长引”和“短引”两种,“长引”准许销往外地限期一年,“短引”则只能在本地销售,有效期为三个月。这种“引制”,使叶专卖制度更加完善、严密,一直沿用到清乾隆年间,才改“引制”为官商合营的“引岸制”。“引岸制”的引,为引,“岸”是口岸,指定的销售或易货地点。“引岸制”即为凡商人经营各类叶均须纳税请领引,并按引定额在划定范围内采购叶。卖也要在指定的地点(口岸)销售和易货,不准任意销往其他地区。“引岸制”的特点是根据各区的产量、品种和销区的销量品种,实行产销对口贸易。这样有利于对不同类生产、加工实行宏观调控,做到以销定产。

三、贡制起源与发展

所谓贡,即产地向皇室进贡专用。向朝庭贡奉各种乡奇特产,是封建社会早有的定俗。晋人常璩在《华阳国志巴志》中即有关于中国最早贡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伐纣、西南巴、蜀等国向武王进贡盐、铁、、蜜的史实。

  到了隋代,炀帝杨广在江都(江苏扬州)得了头痛病,浙江天台山智藏和尚闻之,携天台专程去扬州为隋炀帝治病,得而治之后。炀帝大喜,遂令全国大行事,推动了隋代王公贵族饮之风大兴。

  初唐时,各地继续以名作贡品,其中不乏贪图名位、阿谀奉承之人为了个人升迁而向皇上纳贡。但随着皇室饮范围扩大,贡数量远不能满足要求,于是官营督造专门从事贡生产的“贡院”,首先在浙江长兴和江苏宜兴出现。据《长兴县志》记载,顾渚贡院建于唐代宗大历五年(770)直至明洪武八年(1375),兴盛期长达600年,其间役工3万人,工匠千余人,制工场30间,烘培工场百余所,产万斤,专供皇室王公权贵享用。

  唐代诗人,曾做过湖州刺史的袁高(727-786)《培贡顾渚》的长诗生动地描绘了当时生产贡庞大的规模和农的艰辛。诗曰“……动生千金费,日使万民贫。我来顾渚源,得与事亲,甿辍耕农耒,采掇实苦辛。……阴岭芽未吐,使者牒已频,心争造化功,走挺麋鹿均,选纳无昼夜,捣声昏继晨。”

  到了宋代,饮风俗相当普及,“宴”、“斗”大行其道,尤其宋徽宗赵佶,爱至深,亲撰《大观论》,皇帝嗜,必有宦臣投其所好。因此,宋代贡较之唐代有过之而无不及,除保留顾渚紫笋贡院以外,又在福建建安(今福建建瓯县)设立规模更大的贡院。据宋子安写的《东溪试录》(1064年前后)记载“旧记建安郡官焙三十有八,自南唐岁率六县民采造,大为民间所苦……至道年(995-997年)中,始分游坑、临江、汾常、西蒙洲、西小丰、大熟六焙。录南剑,又免五县民,专以建安一县民力裁足之。……庆历中,取苏口、曾坑、石坑、重院属北苑焉。”

  除此以外,宋代相继还在江西、四川、江苏、浙江设御园和贡院院,生产极其费工费时之“龙团凤饼”供朝庭享用,每年花去大量民脂民膏。

  明清时期,贡制继续实行,贡产地进一步扩大,四川蒙顶甘露,杭州西湖龙井,江苏呈县洞庭碧螺春,安徽老竹铺大方都被当朝皇上饮定为“御”。西湖龙井村至今保存的十八棵御,就是乾隆皇帝游江南时(公元1753年)微服私访狮峰、至胡公庙前品尝了和尚献上香,十分高兴,遂将庙前18棵树封为御。然而,皇帝的欢心、换来都是百姓的苦难。杭州诗人陈章写了一首《采歌》充分揭露贡给人民带来的苦难。

  凤凰岭上春露香,青裙女儿指不长。

  渡涧穿云采去,日午归来不满筐。

  催贡文移下官府,那管山寒芽未壮。

  焙成粒粒比莲心,谁知侬比莲心苦。

四、“马互市”与“以治边”

易马,是我国历代统治阶段长期推行的一种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叶产地和靠近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制订“马法”,专司以易马的职能。即边区少数民族用马匹换取他们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叶,据史籍所载,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经略安抚使王韶在甘肃临洮一带与人木征作战,需要大量战马,朝廷即令在四川征集,并在四川四路设立“提兴马司”,负责从事叶收购和以易马工作,并在陕、甘、川多处设置“卖场”和“买马场”,沿边少数民族只准与官府(马司)从事以易马交易,不准私贩,严禁商贩运到沿边地区去卖,甚至不准将籽、苗带到边境,凡贩私则予处死,或充军三千里以外,“马司”官员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严酷,目的在于通过内地叶来控制边区少数民族,强化他们的统治。这就是“以治边”的由来。但在客观上,马互市也促进了我国民族经济的交流与发展。宋朝以后,除元朝因蒙古盛产马匹无此需要,而未实行“马互市”以外,明、清二代均在四川设立专门的“马司”,清朝康熙四年(1665)在云南西部增设北胜州马市,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才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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