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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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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5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地理标志产品普洱国家标准,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陈百炼介绍,国家标准的出台明确了普洱

的概念,即普洱必须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普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昆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玉溪市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11个州市所属的639个乡镇。

陈百炼解释说,这个标准有两层意思:非上述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地区生产的不能叫普洱,云南企业到上述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外购买叶做成的也不能叫普洱。此外,截至2008年9月30日,云南省共有852家叶生产加工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只有这些企业可以生产普洱,而其中质量优良的普洱才能贴上地理标志产品普洱标志,具体的贴标标准将随后出台。

云南省业办公室主任杨善禧认为,实施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是欧盟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它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像云南宣威火腿、文山三七等产品都已具有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他表示,希望地理标志产品普洱国家标准的实施,能切实促进普洱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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