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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地方农业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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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地方农业标准规范

DB332527/T 7 - 2001

龙 谷 丽 人

2001-06-01发布 2001-07-01实施

浙江省遂昌县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我县叶主导品牌“龙谷”牌叶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县叶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民增收和业增效的目的。为确保“龙谷丽人”名的产品质量,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规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叶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标准规范,作为质量控制和交易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规范根据GB / T 1.1 - 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 / T 1.3 - 1997《产品标准编写规定》,并参照其它相关的标准编写。

本标准从2001年6月1日首次发布,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遂昌县龙谷名开发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遂昌县农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遂昌县龙谷名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永宏、周继长、徐文义。

DB332527/T7—2001

龙谷丽人

1、范围

本标准规范规定了龙谷丽人的质量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包装、储藏、运输、销售。

本标准适用于遂昌县出产的,运用龙谷丽人特殊加工工艺加工而成的高、中档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规范。

GB/T8302-1987 取样

GB/T8303-1987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8304-1987 水分测定

GB/T8305-1987 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1987 总灰分测定

GB/T8310-1987 粗纤维测定

GB/T8311-1987 粉末和碎含量测定

GB5009.57-1996 叶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9679 叶卫生标准

GB/T14487-1993 叶感官审评术语

SB/T10157-1993 叶感官审评方法

GB5009.12-1985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5009.13-1985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5009.19-1985 食品中六六六、DDT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17331-1998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17332-1998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术语和定义

3.1 本标准确立GB/T14487-1993《叶感官审评术语》的术语为本标准的术语。

3.2 龙谷丽人:特指遂昌县出产的,运用龙谷丽人特殊加工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符合特定品质要求的,高、中档绿类名

4、要求

4.1 分级和实物样:

4.1.1 按产品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2 以龙谷丽人标准样为实物样品,每三年更换一次。

4.1.3 各级龙谷丽人的成交实物样品视同为本产品的交易实物标准样

4.2 基本要求

4.2.1 叶应具有正常的自然品质特征,无劣变,无异味。

DB332527/T7—2001

4.2.2 叶应洁净,不得含有非类杂质。

4.2.3 各级叶的品质特征应符合龙谷丽人标准样的相应实物样要求。

4.3 感官指标

4.3.1 各级龙谷丽人的感官品质应符合实物标准样水平。

4.3.2 感官品质指标分为八项

a. 外形:条索、色泽、整碎、净度

b. 内质:香气、汤色、滋味、叶底

4.3.3 品质特征

龙谷丽人的品质特征应符合表1 规定。

龙谷丽人的品质特征见表1。

表1龙谷丽人的品质特征

级 别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级

项 目

外形 条形 紧结浑直、隐毫 紧浑直、隐毫 尚紧直 尚直

色泽 翠绿光润 绿润 色绿 尚绿

整碎 匀整 匀整 尚匀整 尚匀

净度 全芽 匀净 匀净 略有碎片

内质 香气 嫩香 清香 栗香 平和

汤色 嫩绿、清汤明亮 绿、清汤明亮 绿、明亮 尚绿、明亮

滋味 鲜醇 尚鲜醇 浓醇 浓尚醇

叶底 全芽、嫩绿明亮 匀齐嫩绿明亮 绿、明亮 尚绿、明亮

4.4 理化指标

4.4.1 龙谷丽人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规定。

龙谷丽人的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龙谷丽人的理化指标

叶品类 水分% ≤ 灰 分%

≤ 碎末%

≤ 水浸出物% ≥ 粗纤维% ≤

出 厂 出 口 特 级 1~2级

龙谷丽人 6.5 7.5 6.5 3.0 34.0 9.5 13

4.5卫生指标

4.5.1 各级龙谷丽人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9679的规定。

4.5.2 龙谷丽人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 规定

龙谷丽人的卫生指标见表3 。

5、抽样

5.1 产品以批为单位,由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货批”,同批产品的花色、等级、包装、单位、净含量应相同。

5.2 抽样方法按GB8302-198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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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检验分类

5.3.1 必检项目

5.3.1.1 感官品质、水分、碎末、重量、包装和卫生指标为每批出厂和收货必检项目。

5.3.1.2 产品出厂应由供货方质检部门按5.3.1.1项目检验合格,并签发出厂检验单。

5.3.1.3 收货单位质检部门在收到产品后,及时按5.3.1.1项目检验,并签发质量检验单反馈给供货方。

表3 龙谷丽人的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标 准 依 据

铅 (mg/kg 以 Pb计) 2 GB14963-94

铜 (mg/kg 以Cu计) 60 GB9679-88

六六六、DDT(mg/kg) 0.2 GB/T5009.19-1996

三氯杀螨醇 (mg/kg) 不得检出 农药使用准则

氰戊菊酯 (mg/kg) 不得检出 农药使用准则

甲胺磷 (mg/kg) 不得检出 农药使用准则

乙酰甲胺磷 (mg/kg) 不得检出 农药使用准则

甲氰菊酯 (mg/kg) 0.2 GB/T17332-1998

氯氰菊酯 (mg/kg) 3.0 GB/T17332-1998

联苯菊酯 (mg/kg) 5.0 GB/T17332-1998

溴氰菊酯 (mg/kg) 5.0 GB/T17332-1998

5.3.2 形式检验。

5.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进行形式检验:

a) 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机具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质量检验机构检查产品质量时。

5.3.2.2 形式检验时,应按4 要求项目全部进行检验。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凡劣变、污染、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龙谷丽人销售。

5.4.2 必检项目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龙谷丽人销售。

5.4.3 形式检验时,在要求4规定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作为龙谷丽人销售。

5.4.4 感官品质检验结果判定:感官品质检验结果按各类各级常规叶现行标准规定判定。二个稍低相当于一个低,二个个稍高相当于一个高,凡一项高、另一项低或二项稍高另二项稍低可以互相冲抵,冲抵后仍有二项稍低或一项低者,作降一级处理。

5.5 复检、仲裁

5.5.1 对检验结果产生异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的规定加倍取样,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5.5.2 若复检后意见仍不一致,可以封存样,送上级部门或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后进行仲裁。

6、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方法

6.1.1 叶等级的评定,须对照实物标准样,以感官检验为主,即根据检验人员正常的视觉、嗅觉、味觉、触觉,评定叶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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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采用干湿兼评,外形与内质并重的评方法。

6.1.3 感官品质评定采用五档制,即高、稍高、相当、稍低、较低,外形内质八项因子逐项评定。

6.2 理化检验方法

6.2.1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的测定方法按GB/T8303规定执行。

6.2.2 水分测定方法按GB/T8304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测定方法按GB/T8306规定执行。

6.2.4 水浸出物测定方法按GB/T8305规定执行。

6.2.5 粗纤维测定方法按GB/T8310规定执行。

6.2.6 粉末和碎含量测定方法按GB/T8311规定执行。

6.2.7 叶卫生指标检验方法按GB5009.57规定执行。

6.2.8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按GB5009.12规定执行。

6.2.9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按GB5009.13规定执行。

6.2.10 食品中六六六、DDT残留量的测定方法按GB5009.19规定执行。

6.2.1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按GB/T17331规定执行。

6.2.1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按GB/T17332规定执行。

7、标志、标签、包装

7.1 标志

7.1.1 标志要醒目、整齐、规范、清晰、持久。

7.1.2 龙谷丽人标志(文字和图案标志)只能在龙谷名开发中心许可的龙谷丽人产品上、并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7.1.3在产品包装标签上印刷龙谷丽人标志,应按正式发布的标志式样、颜色和比例制作,尺寸大小应按标准图样放大或缩小。

7.2 标签

7.2.1 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2.2 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保存方法、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等,并注明防潮、防霉字样。

7.3 包装

7.3.1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美观、阻氧、无毒、无异味;接触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推荐使用无菌包装、真空包装、充氮包装。

7.3.2 同批叶的包装、箱种、尺寸大小、包装材料、净含量应一致。

7.3.3 所有包装材料应未受杀菌剂、防腐剂、熏蒸剂、杀虫剂等物品的污染;包装上的印刷油墨或标签、封签中使用的粘着剂、印油、墨水等均应无毒;防止二次污染。包装材料的生产及存放应遵循不污染环境的原则,对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3.4 包装应符合GB11680的规定。

7.3.5 包装检验方法和重量鉴定方法,分别参照资料性附录A和资料性附录B执行。

7.3.6 出口大包装每箱净重幅度:

10.0~25.0㎏, + 0.1㎏;

25.1~40.0㎏, +0.2㎏;

40.1㎏以上, + 0.25㎏ 。

7.3.7 小包装称重计量监督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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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贮藏、运输、销售

8.1 贮藏

8.1.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关于食品贮藏的规定。禁止与化学合成物质接触,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接触。

8.1.2 龙谷丽人叶与常规叶应分开贮藏,仓库应清洁、防潮、避光、无异味,保持通风干燥,仓库周围应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

8.1.3 贮藏的龙谷丽人应保持干燥,含水量应符合标准。提倡低温、充氮或真空贮藏。仓库内宜配备除湿机,或其它除湿材料。生石灰等除湿材料要避免与叶接触并定期更换。

8.1.4 入库的龙谷丽人应标志、批号清晰,不同批的叶分别存放,并建立完整的仓库档案,详细记录龙谷丽人的进出库时间、批号、数量、生产日期等。

8.1.5 保持仓库清洁卫生,搞好防鼠、防虫、防霉工作。仓库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严禁使用化学杀虫剂、防霉剂和灭鼠剂。

8.2 运输

8.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2.2 装运前应进行质量检验,标签、批号、货物应相符,并填写运输单据。

8.2.3 运输包装应符合7.3之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在运输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运输标志,内容包括始发站和到达站名称,叶品名、重量、件数、批号、发货和收货单位地址等。

8.2.4 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车要稳固,装卸要防止碰撞、轻装轻卸。

8.3 销售

8.3.1 龙谷丽人叶销售点应远离厕所、池塘、垃圾堆及其它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室内建筑材料及器具应无毒、无异味。室内应清洁,并配有储藏、防鼠、防虫、防霉设施,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严禁使用化学杀虫剂、防霉剂和灭鼠剂。

8.3.2 直接盛装龙谷丽人的容器应严格消毒,彻底清洗干净,禁止使用化学合成洗涤剂和杀虫剂作为消毒剂。

8.3.3 销售人员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具备龙谷丽人的基本知识。

8.3.4 提倡设立龙谷丽人销售专柜,进货、销售、收费、消毒要有专人负责。严禁与常规叶拼配销售。

8.3.5 销售人员及质检人员对龙谷丽人应随时检查,一旦发现变质、过期等不符合标准的叶应立即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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