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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来源: 网络 |   查看: 21247次

【颁布日期】2005-08-26

【实施日期】2005-08-2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5]第9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切实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严格执法,打假治劣,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作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紧紧围绕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强化监管监测,使我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感普遍增强,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提高,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为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保驾护航。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搞好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尤其要解决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执法,决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领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方针政策,部署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做好全市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报送、各部门工作动态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市食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设在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承办或督办市食安委决定事项,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专项督察工作,负责信息沟通和收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安办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我市食品安全工作

  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的职责。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网络建设,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担市食安办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实施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完善检测体系,增加设备资金投入。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认证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农产品生产过程使用高剧毒农药、兽药和渔药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引导、帮助、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化标准、计量等技术基础,加强质量管理;以质量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组织对食品经营主体和食品入市、交易、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以商品质量监测为主要方式对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对经营资格、食品质量、包装标识、商标广告等的监督检查,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市食安委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科学的评价办法,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及实绩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渎职枉法,造成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差劣或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同时,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当前工作的重点内容

  以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狠抓源头、生产、流通、消费等四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大监管监测力度,促进食品生产标准化、流通现代化、市场规范化、经营品牌化、监管法制化、信用普及化,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继续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更加放心。

  一是强化食品源头污染整治。农业部门要继续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强化溯源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贸易等部门要加强家畜屠宰行业的管理,搞好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行为。

  二是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开展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企业档案。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

  在完成和巩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审查发证的基础上,加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实施糖果制品、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制度。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商部门要抓好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食品质量管理和教育引导责任,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全面落实市场巡回、查访制度,完善食品卫生质量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督促城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开辟无公害农产品或“放心农产品”专门销售区。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食品专项检查和重点商品(食品)的质量监测。

  四是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以餐饮业、学校食堂为重点,全面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外送快餐单位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外送快餐单位提高安全自律能力。不断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

  五是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要按照《2005年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府办〔2005〕83号)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推进实施食品安全准入制度为契机,继续抓好定型包装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三季度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类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制品、干菌制品5类食品;四季度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市,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六是搞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各新闻媒体要正面报道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信誉。

  七是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用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活动,启动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解决好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食品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

  各食品监管部门要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防患于未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筹、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八是制定、调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食品监管、农林、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在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指导下尽快制定出台《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苏州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修订我市与食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二要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

  三要突出重点,加强协作。加强重点品种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四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要加强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反馈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及教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及有效性。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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