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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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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9-27

【实施日期】2003-09-2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苏政发[2003]第98号

2003年9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现就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为动力,集聚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加快发展优势农产品产业,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创建农产品现代营销体系,努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2.从现在到2007年,全省要形成16个特色明显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其生产总量占全省农产品总量的75%以上。形成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与优势产业带相配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重点骨干龙头企业达到30家以上,创建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领先的优势农产品品牌30个,优势农产品加工率达到60%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比例达到35%以上。农产品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一批规模较大、营销水平较高、辐射能力较强农产品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年交易额超10亿元的规模农产品专业市场达到15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0%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水平有较大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份额达到60%以上。外向型农业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总额翻一番。

  二、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

  3.按照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进农业区域结构调整,加快构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全省着重培育壮大优质稻米、弱筋小麦、高品质棉花、双低油菜、特粮特经、特色蔬菜、花卉苗木、优质水果、叶、优质瘦肉型猪、奶业、波杂山羊、优质地方家禽、特色林业、特种水产、桑蚕茧16个优势产业。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

  4.充分发挥资源、技术、资金及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新兴的特色农产品产业,要加快培育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提升加工能力。对传统农产品产业,要大力提高加工业的科技含量,加快实现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的转变。

  5.创新龙头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打破所有制、行业、地区界限,做大做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通过建立风险资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产建立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积极扶持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引导企业整合资源,做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

  6.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发展连锁、配送、专卖等现代营销业态,提高农产品营销水平。重点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验检测、储运、加工、配送等功能,加快发展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流通企业为主体,以连锁店、超市、专卖店和安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为两翼的连锁经营业态,努力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运作i的办法,加快“农贸市场超市化”步伐。

  7.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与经营企业的产销衔接。鼓励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与农产品生产基地挂钩,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密切产销联系,提供各种服务。充分发挥“江苏农业网”作用,开展农产品常年网上展销和交易。

  五、加快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8.按照“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聘人员、自筹经费”的原则,组建一批自主、自律、自养、自强的新型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信息引导、科技服务、纠纷处理、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作用。大力培育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里重点培育发展30家以产品为主导的全省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重点扶持5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地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支持加工流通企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创办或领办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自我发展、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9.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从现在到2007年,每年制定60项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和100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强化检测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检测水平。逐步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推行haccp、is09000、is014000等质量体系认证。

  10.全面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切实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3000万亩。

  1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逐步由市场检测向基地检测、局部控制向全程质量控制延伸。在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重点农贸市场尽快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建立布局合理的农产品检测体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点监测,加强蔬菜农药残留、生猪和生猪产品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的定点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按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和投入品的危害程度,在重点时期对重点品种开展集中整治。

  七、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科技支撑

  12.加大农业科技开发力度。充分发挥我省农业科技优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针对发展优势农产品产业的关键制约因素,集聚力量,协同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新品种和实用新技术,以科技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业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3.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大力组织实施农业品种、技术、知识三项更新工程,突出实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普及,加速品种、技术更新步伐。每两年开展一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专项奖励。加强农民素质教育,继续实施“绿色证书”、“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大力推进农民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技文化水平。

  14.切实加强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政府批转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7号)精神,加快建立适应农业发展新要求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强化植物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等公益性职能。积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大力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奖励,充分调动全省农技推广服务单位和农技推广人员推广农业技术的积极性。

  八、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农产品出口快速增长

  15.全面推进外向型农业发展。积极实施出口先导型农业发展战略,优先扶持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和通关服务,为企业和农民及时提供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数据和市场变化等信息。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国(境)外促销活动,提高我省农产品国际知名度。

  16.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把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办成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农业展会。省里每年推出100项农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发布300家农业企业主要产品供求信息,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资开发农业,提高江苏农业产业整体竞争能力。

  17.整合现有农业科技园区资源,创新农业园区管理和运作机制,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园区,把农业园区建设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平台。

  九、认真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项扶持政策

  18.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用电,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单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1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免征营业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暂免征所得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和初级加工品,免征所得税和增值税。

  20.在全省范围内开辟鲜活农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运输绿色通道,予以优先通行。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除高速公路外免缴过路、过桥、过渡费。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范围,由原来的15个经济薄弱县适当扩大到苏北、苏中所有县和茅山老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海洋渔业局研究制定。

  21.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商业银行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根据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信用额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农业银行要安排一定的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市场化运作的形式,组建担保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增资扩股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通过持有股权与农村金融机构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

  2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水平。

  23.各有关部门要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需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来。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检查考核。各级计划、财政、税务、交通、国土、民政、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对国家、省已经出台的扶持产业化经营有关政策,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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