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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网络 |   查看: 20070次

【颁布日期】2005-11-29

【实施日期】2005-11-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5]第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流通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吸纳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性产业。为增强流通企业竞争力,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促进我省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一)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建大型连锁经营的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形式,增加连锁流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注入。省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用地,经依法批准可按竞买地价的90%交纳地价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专卖商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由分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推动各级各部门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大力发展物流配送中心。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省重点支持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列入省重点支持的流通企业建设的配送中心、大型冷库的用电,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提供交通便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发放货运车证。

  (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在普及管理信息系统(mis)、时点销售系统(pos)、条形码等应用的基础上,推动流通企业向以顾客需求分析为核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发展,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购置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二、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国有大型流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同等适用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争取在2006年底前,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基本完成改革、改制任务。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五)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收购国有流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流通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在改革过程中,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对于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于其他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

  (六)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和保险费的,应通过同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统筹解决。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八)重点培育省流通企业集团。在全省范围内培育10户左右核心竞争力强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鼓励优势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重组,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多途径实现规模扩张,做强做大。省培育的重点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费用。支持流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对企业土地使用、商业网点选址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流通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行授权经营。省培育的重点流通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等。

  (九)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流通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流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企业依法合规进行融资担保。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为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要将流通企业与其它企业同等对待,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

  三、推进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建立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十)构筑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重点,加快“农家店”的建设步伐。支持城市大型流通企业利用品牌、管理、货源、信息、技术优势,加快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在县城建设配送中心、发展连锁中心店,在乡村通过直营、特许经营等形式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鼓励各类批发企业与农村零售企业合作,开展商品配送,发展农村自愿连锁经营。力争到2007年,建设和改造乡村两级消费品连锁超市、便利店8000家左右,覆盖全省1542个乡镇和20%左右的行政村。

  (十一)构筑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体系。推动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在全省加快区域配送中心、县域配送中心或具备配送功能的中心店和乡村连锁经营网点建设,发展农资直营、加盟连锁店,实现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供应与农技服务一体化。充分发挥供销社、农业三站(农技推广站、种子站、植保站)等原有网点资源的作用,加强联合,开展农资和农技专业服务。到2007年底,发展乡村农资连锁店6000家左右,覆盖全省1542个乡镇和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农资连锁经营额占全社会农资销售总额的50%以上。

  (十二)构筑农产品国内销售体系。在中心城市、县城和中心镇、交通要道、优势农产品产地,培育建成50个左右标准化的特色明显、交易灵活、辐射面广的大中型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绿色批发市场30个左右),构筑农产品销售平台。支持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或便利店,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20个左右,其食用农产品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十三)构筑农产品出口体系。扶持园艺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农产品出口,扩大深加工、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口。加强蔬菜、叶、水产品、肉禽、蚕丝、中药材等重点品种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建设,培育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30个以上,扩大出口农产品生产规模。密切监测并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动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为出口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组织安徽名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跨国零售企业对接,推动农产品进入跨国零售企业全球采购网络,扩大出口。

  (十四)构筑农村市场运行监控服务体系。设计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国内销售和农产品出口等四大体系监测指标,开发网上信息直报软件,所有涉及的重点企业、出口基地、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及中心店均作为监测样本点,运行情况实施网上直报。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发信用评价软件,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科学评价企业信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把片区监管责任制与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巡查制度等结合起来,严防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四、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网络体系

  (十五)加大对流通业的投入力度。建立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积极引导,加大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流通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城市社区商业、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监测网络体系、重要商品储备与应急调控、流通企业技术改造等投入力度。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国产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各级政府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形成流通业发展的促进机制。

  (十六)加快市场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省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和茧丝绸行业4个网上直报系统,不断健全监测体系,完善网络功能。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当地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测网络管理。力争用3—5年的时间,构建覆盖全行业便捷、高效的市场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七)合理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各地要合理规划社区商业网点。老城区要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辐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主;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要针对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尚未开发的社区,要加强总体规划,以集中建设团组式社区商业中心和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网点为主。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利店和便民早餐网点、清真餐饮网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等建设,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政府确定扶持的面对解决低收入群体洗浴问题的便民浴池享受居民用水价格。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地要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便农民消费需求出发,发展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商业服务网点。

  (十九)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各地要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废旧物资回收和维修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鼓励经济型连锁饭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

  (二十)创建国家和省级商业示范社区。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区商业以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积极开展创建商业示范社区活动。从2005年起,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商业示范社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六、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二十一)建立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制度,强化储备监管,并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所需储备费用由市、县政府确定。

  (二十二)强化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出台《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及时消除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市场运行平稳和人民群众生活所需。应急调控所需费用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调控机制,所发生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安排。

  七、优化流通发展环境,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手段,落实专项经费。加强流通市场监管,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15号),开展各类专项重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二十四)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重点清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实行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清理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和舆论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进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推进工商企业用电、用水等同网同价,推进高效率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建立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大市场。

  (二十五)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流通领域诚信建设,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和商业老字号的品牌、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强化企业的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开展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

  (二十六)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通立法调研,加快修订和研究制定我省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和市场调控与管理等方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流通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十七)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管理。有序发展典当、拍卖、成品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特许行业以及租赁、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及肉食品、茧丝绸等行业,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二十八)切实加强对流通业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建立流通工作责任制,把流通工作纳入经济评价体系。省政府建立由分管省长主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促进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流通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会商,及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内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流通队伍建设,实施人才战略,广泛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流通业管理。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设置专业课程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流通主管部门要做好职业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不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的素质。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现代流通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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