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5-1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梅市府[2006]第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2006年4月25日梅州市委四届〔2006〕第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和实施《指导目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深入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梅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重点鼓励和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有利于节约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创税率高的项目,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促使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发展计划局2003年6月印发的《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和《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