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茗居茶文化网茶友互动茶友论坛茶叶问答茶叶知识茶叶图片 茶网大全茶艺知识红茶知识茶叶网店
雅 茗 居茶 家 寨紫砂知识收藏鉴赏 普洱知识茶道知识白茶知识图文摄影黑茶知识茶道摄影
茶友之家茶叶相册岩茶知识中国茶道花茶知识中国茶叶茶叶资讯中国茶网绿茶知识茶叶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络 |   查看: 17526次

【颁布日期】1993-07-30

【实施日期】1993-07-30

【有效性】失效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3]第72号

1993年7月3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部分农林特产税的通知》(桂政发〔1991〕105号)下发实行一年多来,各地普遍反映是好的,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乃至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国发〔1993〕14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农林特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征税产品和计征税率调整如下:

  1、果蔗、香蕉(含芭蕉)为12%。

  2、龙眼、荔枝、田七、砂仁、白果、香菇、云(木)耳、板栗为10%。

  3、柑橙(含桔子)、西瓜、香瓜、红瓜子为8%。

  4、原木、木炭、原竹为5%。

  5、沙田柚、芒果、葡萄、柿子、枣子、菠萝、酸梅、三华李、梨、八角、桂皮、油桐子、油籽、山苍子油、柠檬桉油、松脂、核桃、淮山、半夏、葛根、黄柏、厚朴、杜仲、郁金、苗木、苎麻、剑麻、桑(蚕茧)、叶、木薯干片、马碲、席草、淡水鱼、海水养殖产品为5%。

  6、罗汉果为2%。

  地方附加在不超过应纳税额10%的幅度内,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林特产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二、征税品目和税率调整后,各地、市、县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今后新开征税品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森工企业和海洋捕捞暂缓征收。对某些农林产品处于发展初期,或比较零星分散,还形不成大批量、需要继续扶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征税。对新开发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特产税三至五年,但对当年种当年有收益的项目,可以缩短免税年限,具体年限和免征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给予免税;对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给予减免。

  三、农林特产税收入列入地方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的发展,各地、市、县除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3号和〔1989〕52号有关提取生产扶持费和征收经费的规定外,对随正税征收地方附加,从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全部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管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切实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农林特产税收任务的完成。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
雅茗居茶叶网 |茶友社区 | 茶叶知识 | 茶叶信息发布 | 茶友空间 | 茶叶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