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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络 |   查看: 18224次

【颁布日期】2007-10-17

【实施日期】2007-1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叶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7]第243号

2007年10月17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我省叶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毛是指从事叶种植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产品。包括叶鲜叶和以鲜叶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几个工序生产加工的干

  二、以下标准生产加工的叶产品按精制征税:

  (一)通过再加工的毛。如将毛经筛分、风选、拣剔、分级、碎块、发酵、提香、压制、干燥、匀堆、拼配、包装、装箱等工序之一生产的叶。

  (二)专门挑选特级嫩芽经杀青、发酵、简单揉捻、干燥等工序生产或冠以具体产品名称制作的干

  (三)应用ctc红碎生产线等现代生产工艺生产的叶。

  三、普洱、紧压、速溶、袋泡、花、乌龙不论其生产工艺如何,均按精制征税。

  四、对叶生产加工企业所产毛产品实行免税备案确认制,未经确认的产品一律按精制征税。企业进行备案确认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料要求、产品标识和样品照片,不能按要求提供的,一律按精制征税。

  五、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会计账薄,认真核算其生产经营情况:

  (一)按数量、金额式设置“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明细账,明晰核算各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的库存变化情况。

  (二)按财务会计核算口径设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科目,明晰核算资金往来情况。

  (三)凡不符合以上要求或账目设置不健全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以“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叶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加强日常管理:

  (一)向个人收购毛单笔收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固定的金融机构以现金支票支付。现金支票存根联所附身份证复印件号码必须与收购凭证上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否则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企业应将所选择的固定的金融机构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干毛进入到普洱生产加工环节,生产品损耗高于5%、熟产品损耗高于20%或外购熟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损耗高于5%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三)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叶生产企业的燃料及能耗进行测评,设定评估的固定指标值,超过测评值的,必须进行分析评估。

  (四)各州、市及县(区)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毛收购价格查询体系。在叶原料收购季节,必须根据市场销售价格按月采集不同级别的毛平均收购价格信息,作为毛收购价参考值进行公布,对叶生产加工企业当月实际平均收购价高于该参考值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

  七、税源管理分局每年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叶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据以核实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性。

  八、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按月填写《叶生产企业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详见省局ftp/省局下发/叶增值税管理),并按季度上报州、市级流转税部门审核备案,省局将不定期查验,由于涉及企业生产信息请各级国税部门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和精制划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流字〔1994〕第0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叶生产企业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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