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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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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9-11-22

【实施日期】1989-11-2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22日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是加强宏观调控,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国家资源,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物资工作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现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要求,结合物资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按照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物资资源。要坚决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抑长促短的原则,把计划内外的重要物资资源合理配置到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和产品生产上去。要大力支持农业和适销对路的人民生活必需的轻纺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优行供应能源、交通、邮电、国防军工、短线原材料、地质勘探等国家重点生产建设和重点科研任务的需要,特别要优先供应国家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和产品生产,都应严格限制或停止各类物资的供应。

  二、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合理配置物资资源的要求,制订钢材、有色金属、木材、化工轻工产品、建筑材料、煤炭、机电产品等重要物资的分配供应序列(附后),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供应序列规定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组织物资供应。

  三、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要优先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和国家上调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和重要装备。要保证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物资。保证国防军工所需物资。要支持农业、农用工业和市场紧俏的轻纺产品生产、出口援外、扶贫救灾的需要。地方掌握的计划物资,要优先安排好农业和经工市场的需要。

  四、物资部门自行组织的物资,主要应用于弥补计划分配不足。要优先保证本地区、本部门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

  五、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重要物资(目录附后),要实行倾斜销售。要通过公布限制销售方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手段,引导市场物资流向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生产建设。

  六、限制不合理的物资消费,降低物资消耗。对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应停止供给原材料;对质量差、消耗高的产品,经生产主管部门核实,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各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经济技术条件,修订物资消耗定额,严格考核制度。推广物资节约代用和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堵塞“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七、落实计划资源,为贯彻产业政策提供物资保障。按国家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坚决保证国家分配计划的落实和订货合同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企业为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上调产品任务所需的主要生产条件。企业没有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和国家订货合同的,不准自销。对不按计划提报资源,不按国家上调计划接受订货和供货的生产部门和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合同订购的重要机电产品,有关生产企业要接受订货,保证履行合同。

  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强对企业自销重要物资的引导和管理。为保证重点生产建设和科研的需要,物资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生产企业,从企业自销产品中划出一部分组织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不定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供应。对专用性强的协作配套物资,由物资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订购,引导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

  九、物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发资源,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开发的资源,应是符合产业发展序列要求的短线物资,不得向长线产业或非重点支持的产业投资。

  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审核和组织重要物资进出口。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重要物资进口配额的审批。进口物资主要安排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国内紧缺的重要原材料。对国内紧缺、尚需进口的物资,如钢材、铜、铝、生铁、铁合金、废钢铁、焦炭、原木、苯类产品以及其他规定限制出口的产品,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出口。

  十一、对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物资部所属物资供应公司和按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主管部门供应机构,要在各自的供应范围内,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用户名单,对其所需重要物资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和包保供应。物资部各专业公司要支持、协助各物资供应公司搞好重点用户的供应工作。地方各级物资部门,要根据当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会同生产主管部门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十二、农村的物资供应,要优行供应农业和中小农具生产的需要,尤其是粮、棉、油、糖的生产需要。对乡镇企业的物资供应要区别对待,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为大企业配套生产、出口创汇的企业,对消耗高、产品质量差、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限制或停止供应物资。

  十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物资流通领域各类物资供销单位。包括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有直属直供业务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以及其他合法的物资经营单位。

  十四、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所属物资公司要制定贯彻产业政策和具体要求。可设置重点产业供应销售率、重点企业供应保证率、重点建设承包供应完成率等指标,对物资企业贯彻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五、各级物资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贯彻本《实施办法》,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分工负责,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协同动作,强化日常调度和现场服务,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要物资分配供应序列

     二、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

 

附件一

重要物资分配供应序列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规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和《物资部门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关于合理配置物资资源的要求,制定下列重要物资分配供应序列。本《序列》未尽事宜,应按上述《决定》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一、钢材、有色金属

  (一)生产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要按《决定》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的序列,对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所需生产维修用钢材、有色金属按国家指令性生产指标核实分配供应。重点支持分配供应的:

  ⒈农业和农用工业、轻工、纺织、基础工业按国家指令性生产指标需用的制品包装用钢材;

  ⒉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冶金产品镀锌和有色加工材料所需的有色金属材料;

  ⒊列入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的发电设备、电线电缆、邮电通信设备、综采设备、船舶、机车、客车、货车、汽车、改装车所需钢材、有色金属;

  ⒋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所需钢材、有色金属;

  ⒌化肥和基本化工原料生产所需的贵金属材料。

  严格限制生产而不予分配钢材和有色金属的:

  ⒈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各种电炊具、吸尘器、电热水器等;

  ⒉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和高档包装(出口产品除外),如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易拉罐等;

  ⒊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和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如普通机床和锻压设备等;

  ⒋国家明令禁止用铜的产品。

  (二)更新改造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按《决定》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序列,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用钢材和有色金属,予以分配和供应。

  (三)基本建设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按《决定》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序列,对国家重点基建所需钢材、有色金属,予以分配供应,其中对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预算内投资分配供应钢材,并做好钢材核算核销工作。对计划外和停缓建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钢材和有色金属。

  (四)国防军工和重点科研

  按国家计划的要求分配供应钢材和有色金属。

  二、化工产品(包括轮胎)

  (一)按《决定》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的序列,对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和国防军工需要,特别是轻纺产品所需化工产品,实行倾斜分配供应,同时兼顾一般。

  (二)严格限制生产而不予分配、供应化工产品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⒈轻工业:普通人造革,万吨以下的碱法纸浆;

  ⒉化学工业: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橡胶,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用杂件,年产1000吨以下的草酸。小电木粉、小溶剂、8000吨以下的小烧碱、3000吨以下的小纯碱、万吨以下的小硫酸;

  ⒊机械工业:国家定点外的电线、电缆;

  ⒋建筑材料: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⒌纺织业:小毛纺、小棉纺、小印染。

  三、民用爆破器材

  重点支持国家重点煤炭、黑色、有色、化学、建材等矿山和铁道、港口、公路、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以及石油生产。鼓励民用爆破器材出口,限制发用爆破器材进口。

  四、纸张

  (一)新闻纸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部分供应中央七报一刊及西藏自治区报纸用纸。

  指导性计划部分(国产及地方外汇进口)组织产需衔接,重点衔接中央专业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机关报和军队各大单位机关报的需要。

  (二)凸版纸

  指令性计划调出部分安排大中专教材用纸、重要图书用纸及照顾少数边远省、区的部分用纸。地方指令性课本用纸为专项用纸。

  (三)纸袋纸

  重点安排国家调拨的大中型袋装水泥、化工原料包装用纸。

  五、木材

  (一)优先分配供应重点支持用项

  ⒈农、牧、渔业:

  农用机具、中小农具及运输工具、农田水利设施、粮库、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重点牧场、水产养殖及渔船(轮)、天然橡胶。列入国家星火、丰收等计划的产品。

  ⒉工业产品:

  纸、纸浆及纸版、人纤浆、火柴、铅笔、纺织器材及机械、日用小木制品、学校课桌椅、名优家具,出口家具及少数民族家具、重点体育器械、名优钢琴及乐器、国家定点生产的汽车、铁路机车客车、大型发电设备、高技术产品、0.5万吨以上船舶、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国家批准的军工产品。

  ⒊工业生产维修及包装:

  按《决定》重点支持的产业、产品的序列,安排生产维修、包装和国防军工的用材。其中重点支持县以上和有国家上调任务的乡镇煤矿用坑木,以及电力、石油、铁道、邮电、地质勘探、重点化工、冶金、轻纺、玻璃的生产维修用木材。

  ⒋基本建设:

  按《决定》规定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和国防建设,安排木材供应。其中对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做好核算核销工作。对计划外和停缓建项目一律不安排木材。

  ⒌技术改造:

  按《决定》规定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和重点科研的需要,安排木材供应。

  (二)严格限制和停止供应木材的用项

  ⒈城镇永久性一般建筑,禁止使用木屋架、大屋顶、木制楼梯和护墙板;

  ⒉新建、改建永久性输变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严重腐蚀性地区、地形条件限制或易受电力干扰的线路除外),禁止使用木电柱、木横担;

  ⒊新建铁路干线、站界内线、专用线及旧干线的修(钢桥、道叉以及过渡线两端、基床下沉、翻浆等病害地区,沙道床,冻害地段,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四百米及矿山移动线路除外),禁止使用木轨枕;

  ⒋新建铁路敞车车厢、汽车及挂车车厢(特殊车厢除外);货轮、货驳、油轮、渔轮的仓底板、仓口板、地板、天桥甲板、甲板驳的外围板;各种船舶的护舷物料(靠帮);国内航行客货轮的内装修待,禁止使用木材;

  ⒌新建采矿竖井井筒,禁止使用木罐道;国营各种矿井永久性静压(断层除外)巷道,禁止使用木支护;

  ⒍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坐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⒎各种围墙(包括施工工地临时性围墙)禁止使用木材;

  ⒏修建铁路和公路桥梁(抢险救灾等急修的临时性设施除外),禁止采用木结构;

  ⒐砖瓦、石灰、陶瓷、冶炼、叶、松香等工业生产,林区职工居民做饭、取暖,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

  ⒑缝纫机台板(胶合板除外)、收音机、电视机、音箱壳,禁止使用木材制作;

  ⒒凡有条件火葬的地方,除照顾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归国华侨习俗外,禁止使用木制棺材。

  六、水泥、平板玻璃

  (一)生产:

  水泥,重点保证铁路用混凝土轨枕,邮电、电力线路用混凝土电杆,矿山巷道用混凝土支架,国防军工需要,农业用水泥船,农田水利、混凝土压力管,石棉水泥制品等。

  平板玻璃,重点保证轻工制镜、钟表、家具、机械仪表、汽车、工业技术玻璃、煤矿矿灯片、化工有机玻璃模具及铁道交通车辆等。

  (二)基本建设:

  按《决定》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序列和国防建设计划,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大中型平板玻璃厂生产的平板玻璃,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出口。

  七、煤炭

  (一)煤炭重点支持的产业和产品

  列入计划的发电(供热)用煤;

  冶金及有色金属工业用煤;

  城镇人民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用煤;

  农业及农牧渔业用产品用煤;

  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轻工、纺织、建筑材料用煤;

  国防军工用煤;

  国家鼓励发展发展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用煤。

  (二)国家统配煤炭重点保证的产业和产品

  国家发电任务用煤;

  统配钢材、有色金属用煤;

  国家计划内交通运输用煤;

  城镇人民生活用煤;

  国家安排的农用产品用煤;

  国家统配化肥、农药和基础化工原料生产用煤;

  国家统配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用煤;

  林区以煤代木用煤;

  国家上调和出口的轻纺产品如糖、纸、盐等用煤;

  国防军工用煤。

  (三)严格限制供应的行业和产品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的焦炭暂除外);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小铁合金、小建材、小烟厂、小酒厂等;缺煤地区凝汽式小火电;

  国家明令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用煤以及热效率很低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用煤。

  八、机电产品

  (一)指令性分配与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任务,不安排国家定点以外的企业承包,并继续执行择优安排的原则,减少重复生产。对于能耗高,已宣布淘汰的产品坚决不安排指令性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

  (二)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机电产品,主要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发展的产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列入国家合理工期建设项目的能源、交通、邮电和原材料等基础工业项目,国防装备、器材的生产维修,国家重点科研,援外和扶贫、救灾的需要。对停止或限制发展产业的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国家一律不分配供应或限制分配供应机电产品。

  (三)市场经营的机电产品要优先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产业的需要,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的机电产品供应。

  (四)严格控制国内已能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适当放宽)。对于国家支持与发展的产业需要引进的高技术水平的机电设备给予支持,并尽量采用技贸结合、合作生产方式进口;对于限制或停止发展的产业,不予审批与办理进口。

 

附件二:

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

 

  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

  煤炭、焦炭、重油(包括烧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刚石;

  硫酸、硝酸、纯碱、烧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树脂、片基涤沦树脂、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橡胶、轮胎;

  汽车、拖拉机、电线、电缆、工业锅炉;

  报废汽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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