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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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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明确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要求,规范叶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查工作,指导叶生产加工企业有效进行企业场所建设和设备配置,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DB33/T 479-2004《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浙江叶生产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浙江省叶产业协会、浙江省叶标准化委员会、浙江省叶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德彪、周文君、胡迪钧、王金贤、金寿珍。 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生产设备、产品防护与检验设备(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绿、红、乌龙、黄、白、黑、花、袋泡、紧压生产加工或分装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 3 企业场所要求 3.1 厂区要求 3.1.1 厂区应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一般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m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100m以上。水源清洁、充足。 3.1.2 厂区应清洁、平整、绿化,道路应铺设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路面,排水系统通畅,地面无积水。 3.1.3 厂区应根据叶生产加工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m以外。厂区内易产生污染的锅炉间等宜处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口。 3.1.4 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存放,并置于生产区外,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无异味。 3.2 车间要求 3.2.1 叶生产加工车间应按工艺需要设置贮(摊)青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等作业场所,避免将车间(或作业场所)过度分隔。各作业场所应在其入口处明示该车间名称。 3.2.2 车间结构可选择砖混、水泥和钢等结构,车间屋顶可选择平屋顶、人字形坡屋顶、人字形气楼屋顶、锯齿形屋顶等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吊顶。初加工车间宜多开门窗,精加工车间则宜少开门多开窗。加工车间应有安全通道。 3.2.3 车间、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施)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前后衔接,防止或减少各工序的迂回往返,避免工艺交叉。 3.2.4 车间应设置人流通道。人流通道进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并与车间直接相通或设专用通道进入车间。更衣室应配备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干手用品或设施,有工作服、帽、鞋(或鞋套)及其存放设施。 3.2.5 车间应按生产加工需要设置物流通道(或物料口)。相连车间之间的物流通道可以与人流通道合并设置。物流通道(或物料口)与外界应有门、护栏等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无关外物直接进入车间。设置物料口时,应符合叶生产实际需要。 3.2.6 车间地面应选用水泥、地砖等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应硬实、平整、光洁。用作间接摊放鲜叶的地面,应避免铺设地砖等不易水分透过的地面材料。 3.2.7 车间墙壁应覆涂浅色无毒涂料,或用其他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装饰,墙面无污垢。推荐在加工车间采用白色瓷砖砌成1.5m高的墙裙。 3.2.8 车间房顶应干净清洁,能有效防止雨水、动物、昆虫等外来物直接进入车间。 3.2.9 车间门、窗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安装纱门、纱窗、防鼠板或具有其他防蝇、防鼠和防虫等措施。防鼠板高度应不低于0.4m。 3.2.10 车间应通风、除尘良好。杀青作业场所宜安装排湿(气)设备。精加工车间和作业灰尘较大的车间宜安装除尘设备。 3.2.11 车间内光线充足,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照明应不改变叶在制品的本色,推荐安装日光灯和节能灯。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叶与在制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3.2.12 加工车间面积(不含辅助用房)通常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层高应满足生产需求。推荐层高不低于4m。 3.2.13 贮(摊)青可选择地面(有隔离)、立架和机械贮(摊)青等多种方式。贮(摊)青车间可设在加工车间内,也可在加工车间外单独设置。设在加工车间内时应与其他作业区作适当隔离或分离。贮(摊)青车间面积应能满足生产规模需要,具体按大宗鲜叶堆放厚度不超过30cm(或按每100kg鲜叶需6m2~8m2)标准确定,设备贮青按设备作业效率确定。 3.2.14 车间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食品卫生的盛(摊)放鲜叶及其在制品的器具。鲜叶及其在制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 3.2.15 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位于生产车间外侧的厕所应为水冲式,配有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 3.2.16 非加工叶用的物品不得放在加工车间内。 3.3 库房要求 3.3.1 应有足够面积的存放叶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场地,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蝇、防虫措施,要求清洁、干燥、无异味。 3.3.2 叶成品和最终半成品应专门设库存放。成品仓库应设在干燥处,地面垫板高度不得低于15cm。成品仓库面积宜按250kg/m2~300kg/m2计算确定。推荐使用低温冷藏方法贮存叶,温度以5℃左右为宜。最终半成品仓库可与叶成品仓库合并设置。花宜另单独设库存放。 3.3.3 精加工企业、分装企业应单独设置原料仓库。 3.3.4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持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包装材料及其它加工相关用品应相对分开放置。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无关物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4 生产设备要求 4.1 应具备与生产加工类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种类和数量。 4.2 生产加工设备可选用机械化加工设备,也可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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