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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青顶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网络 |   查看: 18858次

2003年4月8日临安市叶产业协会发布了《天目青顶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目青顶的生产经营,维护天目青顶的质量声誉,合力打造天目青顶品牌,实施名牌战略,促进临安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部(NY5017—2001)《无公害食品 叶》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天目青顶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目青顶”是指在临安市境内特定区域内,以适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叶。

第二章 品牌与商标

第四条 统一以天目青顶作为临安市叶主打品牌。

第五条 “天目山”商标由临安市叶产业协会合法所有,并经协会许可使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标 准

第六条 天目青顶栽培管理按DB330185/T005—2000《天目青顶栽培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天目青顶鲜叶与加工管理按DB330185/T006——2000《天目青顶鲜叶与加工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条 天目青顶成品质量要求按DB330185/T007—2000《天目青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天目青顶标准样由临安天目青顶业有限公司制作,由临安市叶产业协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四章 包 装

第十条 临安市叶产业协会统一设计、印制“天目山”牌天目青顶系列包装,并指定印刷厂家,确保印刷质量。

第十一条 “天目山”牌天目青顶系列包装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照包装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临安市叶产业协会下设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天目青顶的质量监督管理。该委员会由各会员组成,包括市农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分局、市卫生局等单位及叶企业、大户代表。

第十三条 天目青顶生产重点乡镇应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乡镇的天目青顶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品牌使用企业(大户)内部管理职责

1、自觉按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严格控制农残,把好鲜叶质量关,以及环境、设备、从业人员的卫生标准等。

2、认真履行出厂检验,避免不合格产品出厂或以次充好。

3、严格按GB7718标准规范标签,特别是质量等级、生产日期和检验员等。

第十五条 协会质量管理委员会管理职责

1、品牌管理:依法维护“天目山”牌天目青顶的所有权,规范品牌称谓。

2、标准化管理:严格按标准对天目青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3、包装管理:对协会设计、印制的天目青顶系列包装实行统一发放和管理。

4、协同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职责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品牌管理的行政监督职责:

1、依法监督协会的管理行为。

2、依法对天目青顶上市商品或待销产品履行监督抽查。

3、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

第十七条 乡镇质量管理员职责

1、在辖区内开展天目青顶标准化管理工作。

2、按照法律授权,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在辖区内履行质量抽查和感官检验,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

4、接受委托做好质量监管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天目山”牌天目青顶系列包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使用资格,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1、销售受污染、农药残留超标的叶;

2、未经协会许可私自印制“天目山”牌天目青顶包装;

3、天目青顶叶质量等级不符的;

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天目青顶包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叶产业协会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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