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有效地保护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规范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在武夷山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具有武夷岩茶品质特征的乌龙茶。
三、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简称“申报办”)设在武夷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初审和管理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向申报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简称“保护办”)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
五、具备下列条件的武夷岩茶生产者,均可向申报办申请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企业代码证;
(二)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生产武夷岩茶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三)原材料必须产自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保护范围内的名岩区或丹岩区;
(四)具有武夷岩茶加工制作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设备,以及符合《茶叶加工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
(五)有申报办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六)建立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产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跟踪管理;
(七)产品质量符合《武夷岩茶》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建立各年度的质量档案;
(八)按照《武夷岩茶》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武夷岩茶加工制作工艺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统计台帐、仓库进出台帐,并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生产者申请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申报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者简介;
(三)产品及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有关证明;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连续三年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保护办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武夷岩茶》的检验报告。
七、生产者的申请经国家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八、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由申报办统一制作,实行有偿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包装物由申报办负责监制。
九、生产者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包装物,必须每年向申报办作出书面计划说明,年终要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资料按时报到申报办。
十、申报办负责对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武夷岩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必须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武夷岩茶》组织生产,未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武夷岩茶》组织生产且产品质量连续二次经检验不合格的,申报办将报请保护办,撤销其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十二、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
十三、禁止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以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专用标志。
十四、未经国家保护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伪造、销售和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