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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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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0-11-20

【实施日期】1990-11-2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叶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1990]第5号

199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叶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绿、红、紧压类的毛和成品。其它类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叶加工厂(场)应远离污染源,要有防尘、防烟设施。摊晾、拼堆叶的场地要用水泥地面,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泥沙、石灰等异物。叶加工器具应符合卫生要求,搞好机具的改进、维修和保洁,严防机油滴漏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四条 鲜叶、毛收购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不得收购掺假、含有非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叶,或污染农药或其它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叶。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农药或其它杂物混合存放。

  第五条 装运叶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无异味,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同车装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潮、防止污染。

  第六条 叶在贮存、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霉、防污染。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叶不得销售。叶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生产加工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加强卫生检查,逐步开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做到产品合格后出厂。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注:1996年5月29日 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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