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4号 批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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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2-14
【实施日期】2003-02-1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4号
批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二批)
[2003]第14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杭州宏达茶叶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第二批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4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批准使用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企业名单(第二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