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09年第5号 关于象牙加工经营活动一律实行定点加工、定点销售,对象牙制品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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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2009年第5号
关于象牙加工经营活动一律实行定点加工、定点销售,对象牙制品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的公告
[2009]第5号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一律实行定点加工、定点销售,对象牙制品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根据各地象牙加工经营清理整顿情况和增设象牙加工销售企业及场所的申请,经专家统一评审,自2009年10月1日起,仅限附件1、2所列企业在指定场所加工象牙制品,仅限附件3、4所列企业在指定场所销售象牙制品,现予以公告。
附件2所列企业在指定场所从事象牙加工活动和附件4所列企业在指定场所从事象牙制品销售的试运营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凡本公告发布前有关象牙指定加工场所和象牙制品指定销售场所与本公告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经清理整顿允许从事象牙加工活动场所名单
2.经专家统一评审允许试运营象牙加工活动场所名单
3.经清理整顿允许从事象牙制品销售活动场所名单
4.经专家统一评审允许试运营象牙制品销售活动场所名单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