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
质检办食函[2009]第203号
2009年3月24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年来出口茶叶的质量逐年好转,但仍存在部分不法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现象,给我国出口茶叶带来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和<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70号)要求,为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维护我国出口茶叶质量安全信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专项整顿
各局要高度重视出口茶叶掺杂使假问题,特别是在出口珠茶中添加滑石粉、石膏等物质增重,添加炭黑、小苏打、硫酸亚铁、茶皂素等物质改变色泽和泡沫;出口眉茶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白糖、滑石粉;出口乌龙茶添加绿色素、陈茶加绿色素变新茶等问题。要及时将我国出口茶叶掺杂使假问题向地方政府汇报,将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作为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活动。
二、全面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局要对出口茶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原料进货渠道和台账,检查是否使用掺杂使假原料,是否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要求企业严把原料进厂关,完善原料收购台账,并如实申报出口茶叶原辅料种类;不得在出口茶叶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任何食品添加剂;出口珠茶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采用渥堆等非传统工艺,也不得收购经渥堆工艺加工的茶叶原料。在检查中,凡发现灰分值超过《绿茶》(gb/t14456.1-2008)规定的原料一律不得用于出口茶叶生产;原料单批次灰分值超过8%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允许出口;原料单批次灰分值超过10%的企业要予以通报。
三、加强检验,增强把关效力
一是在目前尚无有效的仪器检测方法对掺杂使假茶叶进行鉴别的情况下,总局决定制定珠茶、眉茶等重点出口茶类的实物鉴别样,采用感官评审的方法对出口珠茶、眉茶进行核对评定。请相关局按照工作安排(见附件)做好实物鉴别样的制作及培训工作。二是加大现场抽样检验力度,对经感官检验汤色明显偏离鉴别样和含有固形茶的茶叶,一律不得出口。三是建立产地局与口岸局的协作机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产地局和口岸局检验人员可共同到口岸进行现场抽样,评定装运出口茶叶与产地检验茶叶样品的符合性。口岸抽查评定结果应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四、严格批次管理,完善追溯体系
各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茶叶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605号)要求,加强对出口茶叶的批次管理,除在外包装上标明批次编号外,销售包装上也要求加施生产批号,以提高产品可追溯性。销售包装上生产批号按照国质检食函[2004]605号文件中“出口茶叶生产批号编号方法”要求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惩戒力度
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工作情况进行飞行检查,凡发现企业存在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卫生注册资格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检查中发现有检验检疫机构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法严厉处理。同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各局要公布打击出口茶叶掺杂使假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