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9号 关于核准苏尼特左旗祥圆肉食品加工厂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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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9号
关于核准苏尼特左旗祥圆肉食品加工厂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2009]第69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苏尼特羊肉、姜家店大米、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通化山葡萄酒、瑶里嫩蕊、凌云白毫茶、泸州酒等8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