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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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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委办计划[2006]第61号

2006年7月12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实现新时期我国标准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到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我国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数量由目前的1.7%提高到10%,到2015年前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国家标准委决定加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以下同)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力度。现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英国标准协会(bsi)、德国标准协会(din)等国际和国外标准化组织所属技术委员会目录和我国现有技术委员会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为有关单位申请筹建我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供参考,有关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筹建技术委员会原则

  (一)新组建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按照国际对口原则设置。请各有关单位重点参照iso和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参考bsi和din等有关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设置,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任务和需要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二)我国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有国际对口的,原则上应按照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分,设置相应的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没有国际对口的,参考有关国家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置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我国没有而国际或有关国家标准化组织设有技术委员会的领域,有关单位可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参考有关国家的设置,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筹建我国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国际或有关国家标准化组织没有设置技术委员会,而我国具有一定优势且尚未设立技术委员会的领域,有关单位可提出筹建我国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申请,国家标准委将会同有关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我国相关领域标准化走向国际。

  (三)技术委员会应以企业为主体,由来自企业、科研、用户和检测机构等方面的代表组成。涉及产品或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技术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国内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承担秘书处。

  (四)申请筹建的技术委员会在名称和工作领域上不应与我国现有技术委员会、已批复筹建和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见"标委办计划函[2006]34号")交叉重复。

  二、工作要求

  (一)iso、iec、bsi、din和我国技术委员会的名单以及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请到国家标准委网站http://www.sac.gov.cn/home.asp下载。

  (二)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向国家标准委申报。

  (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相关技术委员会名单,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并填写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于8月1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文件及筹建申请表报国家标准委计划部。

  联系人:李治平 邓瑞德

  e-mail:lizp@sac.gov.cn

  电 话:010-82260705 82262612

  附件:1.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和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录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附件1:

国际、国外标准化组织和我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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