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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科技情报资料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网络 |   查看: 19794次

【颁布日期】1982-08-18

【实施日期】1982-08-1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科技情报资料管理实施办法

1982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内外商品检验技术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加强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是商检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商品检验技术的提高,科学研究、技术革新的开展,商检现代化建设,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

  第三条 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的任务是收集、整理、报导、传播和分析研究新的科技知识,及时、准确、有针对性地为商品检验、科研、技术革新和技术引进工作积累和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充分发挥在商检工作中的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

  第四条 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要坚持与检验、研究相结合,为商品检验、科研工作服务的方针,坚持情报资料专业人员与检验研究人员相结合,发挥广大检验、研究人员的实际工作中收集、整理、积累科技资料的作用。专业人员要发挥骨干作用,做好组织管理,完成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五条 建立和疏通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收集、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商检科技情报资料网。要逐步形成检验专业技术,主要商品齐全,内外关系畅通,联系密切,相互配合的情报资料交流服务网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总局科技处统一管理全国各商检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组织收集国内外有关检验科技情报资料,逐步建立起商检系统的综合性检验科技情报资料中心。重点办好上海、广州、天津、大连、青岛、福州、武汉商检局的情报室(对内为科、组,以下同)使之形成中心。其它各局可根据具体条件设情报资料室,或专职情报资料员。要尽快地建立起商检系统的科技情报资料网。

  第七条 科技情报资料人员要精干,要相对稳定。要注意配备既懂商检业务技术又懂外文的人员,现有情报资料人员要加强专业、外文学习培训,必要时可送有关单位进修和实习。

  科技情报资料干部的技术职称,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有关规定评定。

  对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按其成果给予奖励。

  第八条 科技情报资料工作的职责:

  1、收集、整理、积累和提供检验、科研工作需要文献资料。

  2、组织交流科技情报资料和技术,建立健全传递渠道,出版商检科技刊物或技术资料,参与国内外有关技术交流和技术讲座,包括参加各种专业会议,科研成果鉴定等活动。

  3、组织、翻译专业检验科技资料,管理商检科技出版发行工作。

  4、组织专业科技人员及情报研究人员开展科学技术水平和动向研究及情报预测,对国内外技术动态和检验新方法、新手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比,提出专题评论。

  5、统一管理科技图书、期刊,检验标准等文献资料,并进行科学分类、编目、制卡和保管、借阅工作。

 

第三章 分工与协作

  第九条 商检科技情报资料是一项综合性,多学科的工作,必须科学合理地建立情报资料网,按检验专业、重点商品分工,建立专业检验情报资料中心。搞好专业检验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导和供应、交流;搞好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发挥各专业中心或网点的作用,为整个商检系统服务。

  第十条 重点局的情报资料室按照下列分工建立起有关专业的资料中心:

  1、天津局:食品微生物、肉食、畜产品、金属材料、纸张、纸浆、糠醛、积载技术……。

  2、武汉局:食品理化包括农残、有害元素、添加剂等,蛋和蛋制品,调味品、饮料,……。

  3、上海局:化工原料、农药、塑料、橡胶、化肥、染料、矿产品,动植物油、大米、罐头、日用机械、搪瓷、胶鞋、胶合板、纺织原料、纺织品……。

  4、青岛局:水、海产品、花生、烟叶,……。

  5、广州局:机床、轴承、汽车、柴油机、电线、电缆、电动机、家用电器、陶瓷、木材、糖、残损鉴定、集装箱,……。

  6、大连局:原油成品油、石油产品、进口粮谷、大豆、苹果、计量技术,……。

  7、福州局:叶、松香、柑桔、速冻蔬菜、脱水蔬菜,……。

  同时并承担本局各专业处、室有关情报资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各局的情报资料室或专职情报资料员做为情报资料网的各点,要积极发挥作用,收集、整理有关情报资料,并及时提供有关中心。

  第十二条 情报资料网的各专业中心点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情报资料的交流传递工作。

  各专业中心的情报资料室,要每季度向总局科技处和各局情报资料中心或点提供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出版等资料目录。

  第十三条 各局检验、科研工作需要的情报资料,首先在当地收集,必要时向各有关情报资料中心索取。各中心有义务按时提供,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资料的收集、管理、翻译和出版

  第十四条 各局情报资料室或专职资料员,于每年12月向总局报送资料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情报资料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情报资料重点收集、翻译、出版,分析研究和技术交流工作的安排及有关事项。

  总局于每年2月份下达全国商检科技情报资料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资料收集要根据检验和研究工作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收集的重点是:国内外有关检验标准(品质、规格和取样、检验方法)、有关法规和取样、检验方面的科技资料,以及国外检验技术动态,新技术、新仪器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各局情报资料室要积极主动开展情报资料交流,本着互通有无,有来有往的原则,发放“情报联系卡”固定资料交流关系,并不断地扩大交流单位。

  第十七条 科技资料、图书的管理要本着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管理。

  1、由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编目、制卡,管理。全部情报资料、图书集中在情报资料室。

  2、由情报资料室统一登记,编目、制卡,分级管理。属于专业处、室专用资料由处、室管理,使用。

  属于多科性、综合性的资料由情报资料室保管。

  不论哪种方法,都要灵活掌握,都要健全管理、借阅制度,都要有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订购文献资料要考虑需要、使用价值大小以及节约开支,避免重订滥购。订购图书、期刊、标准……等文献资料,由情报资料室统一办理。各专业处、室自购的,也应先征求情报资料室同意,购置后由资料室统一编目,登记,发票签章后方能报销。

  第十九条 通过考察、谈判、检验技术进修等出国活动取得的科技情报资料,应交情报资料室登记管理、复制,加以报道并提供服务。原出国人员可优先使用或取得复印件。

  第二十条 技术资料的翻译一般以专业处、室为主。专业处、室无力量时,可由情报资料室组织安排,协助翻译。对于重要的成篇、成本文献资料的翻译,由各局报送翻译计划,由总局统一安排或审批;需要出版的应征得出版部门同意出版后再进行翻译,以避免重复浪费。

  各局对有使用价值,急用的情报资料,而本局又无力翻译的,可随时推荐给总局统一组织翻译。

  第二十一条 总局出版定期或不定期商检科技刊物,各省、市、自治区商检局(情报资料专业中心)也可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科技资料。

  为了办好《商品检验科技》刊物,总局成立刊物编委会,负责组织稿件以及审核、校对、编辑和出版工作。

  总局出版的《商品检验科技》刊物,主要刊登:

  1、新检测方法的研究报告及学术论文;

  2、技术革新成果和经验;

  3、技术管理经验介绍;

  4、商品检验一般知识和经验介绍;

  5、国内外有关新检测方法的文摘介绍;

  6、国际上有关商品质量限制的法规和法令;

  7、国内外有关标准的动态和简要介绍;

  第二十二条 科技情报资料经费一般由各局开支,设专业情报资料中心的重点局的经费总局拟予补助,每年报工作计划时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商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商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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