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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茶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网络 |   查看: 2115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叶是我县的主要经济作物,在全县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进一步加强业管理,发挥我县业优势,规范叶产、加、销行为,促进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管理,是指对叶生产、初制、收购、加工、质量、销售、保密等整个叶行业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业管理工作,落实"优质、精品、名牌"发展战略,走"两高一优"之路,促进业发展。

第四条 农是叶生产的主体,有搞好叶生产、提高叶质量和维护安溪乌龙声誉的义务,并有权利和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

第五条 把科教兴作为发展叶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开展叶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叶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叶生产、加工先进技术,加快业经济发展。

第六条 县业总公司行驶本办法规定的对全县业管理的职权,并协同县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水土保持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在发展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业发展的人和事,给予处罚。

第二章 生 产

第八条 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实现业增产方式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稳定现有园面积,努力提高单产和质量。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县、乡镇叶生产发展规划,因园制宜,分期分批地对低效益园进行改造--"三改一补"或改植换种,实现县委八届十次全会提出的"用五年时间再改造10万亩低产劣质园,建成15万亩连片、成规模的铁观音基地,力争到2000年,全县叶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的奋斗目标。

第九条 新开垦园,必须向村(居)委会申请,填写《新开垦园申请书》和《福建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方案报告审批表》,经所在乡镇审查,报县叶总公司和县水土保持办公室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并按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每平方米1-2元,方能开垦。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立树良种繁育基地。对新植园或改植换种园,应因地制宜选择香高、质好、制优率高的无性系树优良品种,如铁观音、黄旦、毛蟹、本山等。

第十一条 实施科学施肥。提倡施用有机肥、树专用肥和奥普殖酸活性肥等,少施或不施单一化肥(如尿素、碳氨、过磷酸钙、钙镁磷、硫酸钾、氯化钾等),改善土壤性状,提高叶品质。

第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农残"降解、控制和消除工作,大力推广无公害栽培。

第三章 初 制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安溪乌龙的传统品质风格,不得初采滥制,必须按照采摘标准采摘鲜叶,按照初制工艺要求,做好凉青、晒青、摇青、采青、揉捻、包揉、干燥各道工序。积极开展"王赛"和制能手评比活动,促进叶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在初制过程中,杀青(或揉捻)后的杀青页(或揉捻叶)严禁在太阳光下晾晒(俗称"日晒"),一经发现,将当场没收、烧毁。

第十五条 在保持传统品质风格的同时,积极开发名、优、特、新系列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提高叶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叶生产者、经营者积极引进先进、实用的叶生产、初制机械设备,促进叶生产、加工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四章 经 营

第十七条 各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合法经营,依法交纳各种税费。

第十八条 县业总公司授权安溪厂制订安溪乌龙的铁观音、黄金桂、色种毛、精各等级的收购、贸易标准样,并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毛收购和精出厂指导价格,指导全县各叶企业的收购、销售,规范安溪乌龙的等级标准和价格。

第十九条 各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必须向安溪厂购买一套毛、精标准样(样介格为收购价或出厂价加上制样费用)。按统一的样价从事叶的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哄抬价格或压级压价;对外贸易的价格由县业总公司协调,实行统一报价。

第二十条 各叶收购、加工、贸易单位,严禁收购、销售"农残’,超标的叶和"日晒",违者,将给予没收、烧毁。

第二十一条 叶加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加工场所、设备、技术、卫生条件及常规检测设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业。叶从业人员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上岗。对"四无"的生产厂家要进行整顿,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各叶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WMB48-81《叶》,按照乌龙等级标准进行加工,在品质规格、等级、包装及检验技术上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三条 叶小包装产品应严格执行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在印制叶包装物前,应按规定把清样报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签的标准化审查后,方能印制,确保标签标识正确完整,质量标志一致,确保安溪乌龙的信誉。

第五章 质 量

第二十四条 各叶加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叶卫生管理办法》,实行产品自检制度,从原材料进厂的验收、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检验都必须环环扣紧,严格把关,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叶质量、卫生监督检测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会同有关单位,加大打假力度,分片区不定期地进行市场叶抽查,一经发现假冒劣产品,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重罚,并在县内通报、曝光。

第二十六条 叶经营者应文明经商,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得伪造或冒用名优质量标志,违者,由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保 密

第二十七条 业的保密工作在发展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要多形式、多层次地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全民的保密意识,共同做好业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叶技术、商业情报的保密工作。县外叶经营者或境外客户来安溪参观园、叶初制精制,必须报告县国家保密局并征得县业总公司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带人参观、考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从严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安溪乌龙声誉。凡举办或参加与安溪叶相关的各种类型的王赛、叶质量评比、事活动等,必须报经县业总公司同意,方可组织或参加。违者,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经营叶的单位或个人做叶宣传、广告、产品名称、说明书、广告词须经县业总公司批准,不得以损害安溪叶形象或损害其他厂家的形象来宣传、标榜自己的企业或产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加强叶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业工作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类型叶技术培训班。进一步壮大叶科技队伍,提高全体业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县乡镇叶科技人员的作用,做好叶生产、初制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为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乡镇叶干部的提拔、调动要事先征求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业公司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在沟通信息、开拓市场、对外竞争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推广普及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科学种水平;进一步搞好宣传,提高安溪乌龙的知名度;本着取之于、用之于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恢复征收叶技术改进费。凡经营叶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交纳叶技术改进费,交费标准为每吨3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县叶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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