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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茶成功注册“证明商标”

来源: 网络 |   查看: 20165次

 今后上市的龙井将有一个新变化——原来五花八门的包装将统一改革,并贴上同一种标签“龙井证明商标”。经过两年的艰苦申请,前不久,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成功注册。它标志着龙井这一具有1200多年历史的文化遗产和历史品牌,从此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保护,也代表着龙井成为一种只有在西湖、钱塘、越州三个浙江主产区十八个市县培植生产才能以此冠名的特殊农产品。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该局对龙井品牌以及浙江省叶品牌发展和保护工作推出六项举措,并出台了我省首个证明商标管理保护办法《龙井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

  

  当然,龙井统一以“证明商标”进行标志,并不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原商标就不再重要。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将鼓励企业实施龙井双品牌战略,大力培植扶持一批龙井龙头加工企业的企业品牌,同时新培育一批区域骨干企业的自主品牌,实现区域品牌与企业品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龙井被假冒仿制情况严重

  

  龙井列我国十大名之首,被誉为绿中的极品。近年来,龙井被假冒、仿制的情况日趋严重。品牌随意使用、不规范使用,曾有50 多个县市生产的叶都称为“龙井”,外省如云、贵、皖、闽、赣等地也大量加工销售仿冒龙井,相继出现了“云南龙井”、“贵州龙井”、“四川龙井”、“安徽龙井”、“福建龙井”和“江西龙井”等,严重损害了龙井的声誉和消费者、农的利益。2004年10月,新华社曾专门发文,反映在贵州加工的龙井在省外销售的情况。

  

  2005年8月,浙江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叶产业协会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注册龙井证明商标的报告》,并克服了种种困难,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龙井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

  

  七种侵权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据了解,省工商局推出的六项举措包括:大力推进叶品牌发展战略,打造一批叶特色知名品牌;生产流通齐抓共管,努力促进叶品质提高;鼓励叶商标国际注册,推进叶品牌国际化;加强品牌宣传,提升浙江叶知名度和美誉度;支持创新市场营销方式,提高浙江叶市场占有率;争取政策支持,优化叶品牌建设环境等等。

  

  新出台的《龙井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共有十二项条款,分别具体规定了龙井证明商标的使用、查处、监督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根据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以下侵权行为:未经龙井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龙井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龙井证明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龙井证明商标标志;未经龙井证明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龙井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龙井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给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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