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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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和水产局联合印发津财农[2012]42号文件,对天津市开展海洋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办法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我市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船舶证书(船舶产权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简称“三证”)齐全且有效,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海洋渔业船舶(不含渔业执法船舶);持有我市渔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船员证书,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的我市海洋渔业船舶的渔民(船员)。
二、补贴险种和补贴标准
(一)渔船综合保险
保险金额为参保船值的50% ,保险费率为2% ,财政补贴保费的50% ,其余50%由参保人(船东)承担。
(二)渔民人参平安保险(雇主险)
每份保险金额为1万元,每份保费为50元。参保1---10份的不予补贴;参保11---20份的,财政补贴保费的50% ,高于20份(最多可参保40份)以上的部分,财政不予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及承担比例
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滨海新区财政各负担50% 。
此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