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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农药突发事件处置意见》

来源: 网络 |   查看: 18806次

  为妥善处置因农药引起的突发事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通知精神,总结全国发生的重大农药事件案例经验,山东省农药检定所近期研究制定了《农药突发事件处置意见》,供全省各地在处置各类农药突发事件时参考。其他省(市、区)也可予以借鉴。

  一、指导原则

  1、职责范围内工作扎实到位不推诿。2、协助工作范围内积极配合不越位。3、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

  二、农业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是农药执法主体,主要承担:

  1、农药市场监管。2、部省负责农药产品登记证的审查、管理、批准。3、农药标签审批监管。4、农药广告审查。5、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管。6、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和农药风险评估。7、农药生测和田间试验管理。8、农药抽查检验。9、农业部负责农药进出口管理。10、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

  三、突发事件种类

  1、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由农药残留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1)常规农药残留超标。(2)禁限用农药被检出。(3)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造成中毒。

  2、由农药造成的人畜中毒事件:(1)人为投毒事件。(2)误食用农药中毒事件。

  3、由农药引起的农作物药害事件:(1)农药质量问题引发药害。(2)使用农药不当引发药害。

  4、农药典型案件:(1)假冒、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2)生产经营禁用农药。(3)有效成分含量严重不足或为零。(4)在蔬菜、果树、树上使用限用农药。(5)添加高毒农药或其他有害成分。(6)不经审批的广告宣传、举办展销会或交易会等宣传(按照《广告法》均应纳入广告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部门分工与责任

  1、农产品生产领域。在农产品生产阶段发生的农药安全事故,由农业部门负责处理,其他部门配合。

  2、农产品市场交易领域。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发生的农药安全事故,应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3、农产品加工消费领域。在餐饮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生的农药安全事故,应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4、农药生产领域。在农药生产企业发生的农药安全事故,由工信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处理,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5、农药运输领域。在运输过程发生的此类事故,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理,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6、农药中毒。由农药造成的人畜中毒事件此类事件一般由公安部门牵头,农业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7、农作物药害事故。一级药害事故由农业部负责,二级药害由省农业部门负责,三级药害由市地负责,四级药害由县(市、区)负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由当地政府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农药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进行抽样检测,专家鉴定,协调企业赔偿,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四、信息上报处理

  1、受理案件。农业部门接到案件,要及时到现场,属于农业部门的,要积极、及时处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是其他部门责任的,要及时告知、移交,并做好配合工作。

  2、及时上报。要在当日第一时间按程序逐级报告。对发现或收到的信息要如实上报,不允许添加或删节,不允许瞒报、漏报,并保守秘密。在农业部门内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事件,由质监部门牵头;涉及农药案件处罚、仲裁由法规部门牵头;农药管理部门做好具体管理、检测、技术工作。

  3、结案处理。案件结案以后,书面逐级上报,大案要案需要对外宣传的,由各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检测鉴定

  1、检验结果的权威性。凡是涉及农药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各级农药监管机构都要主动、积极工作,发挥在检测、鉴定方面的技术优势;所有质检结果,必须是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2、药害结论的科学性。农业部门要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

  3、生产基地的安全性。在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由农药残留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药管理部门要收集、保存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查种植记录,追溯农药残留的农药来源,提出农产品销毁意见,并依法处置。

  六、信息发布

  1、抽检结果发布。农药由部、省组织安排抽检计划。凡是农业部门组织的抽检,其结果只能由组织抽检的部门对外发布,其他具体实施抽检单位无权发布。

  2、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发布。

  3、农作物药害事件信息发布。按照农害处理级别,由负责处理事件的农业部门对外发布。

  4、农业部门不主动发布的信息。不是农业部门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农药安全事件,农业部门不主动发布信息;由政府发布信息召开的记者座谈会,农业部门参与,回答职责范围内允许说明的问题。

  5、信息发布方式。要正确引导舆论,适时公布信息;发布信息采用正式文件或经审批的稿件,发布在权威的报刊和网站上;参与案件调查、检测、评估的人员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的人员,回答问题只能是允许发布的内容;信息发布既要公布真相,又必须科学解释,避免群众恐慌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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