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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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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11-21

【实施日期】2003-11-2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实施意见

锡委发[2003]第50号

2003年11月21日

 

  实施富民工程,加快富民步伐,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重要目标。根据市委十届五次全会通过的《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行动纲要》,为加快实施富民工程,确保实现富民目标,经市“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工作原则

  1、市委十届五次全会把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列为无锡“两个率先”目标最重要、最核心的指标之一,体现了发展指导思想上的一个重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富裕程度在国内居于前列。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是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要确保2005年人均收入水平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确定的标准,是当前一项非常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富民工程”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富民优先”的发展观,始终坚持以富民为第一责任、第一追求,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务求取得明显突破。

  2、我市实施“富民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6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000元;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4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00元。近期首先通过三年努力,确保2005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确定的任务。年度增长预期目标是:2003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6.5%和7.7%;2004年分别增长18%和11%;2005年分别增长17.5%和14%。

  3、推进富民工程,必须坚持加快发展、富民优先、城乡并进、共同富裕的工作原则。

  --加快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富民在于发展,发展才能富民。要突出发展主题,抢抓发展机遇,加快发展步伐,在推进发展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实现富民目标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和保证。

  --富民优先。富民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有改革和发展,所有政策和措施,都要立足于富民,着眼于富民,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城乡并进。统筹规划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把致富农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同步提高。

  --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努力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重视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使全面小康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群众。

  二、扩大就业渠道,推进充分就业

  4、大力拓展就业岗位。就业是民生之本,富民之基。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加大投资力度,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广泛开展再就业行动,努力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广辟就业门路,确保年均新增就业人数5万人次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80%以上、农村劳动力90%以上得到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5、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改革发展和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尤其把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商贸、旅游、通信、信息、房地产和社区服务业,力争到2005年,全市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提高至35%左右,三年新增从业人员15万人。

  6、着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每年计划开发一批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以及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下岗职工、失业失地农民和特困人员。至2003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留用退休人员,不在编的后勤辅助性岗位使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40%。

  7、扩大灵活就业。大力发展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劳务派遣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并将上述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灵活就业在就业总量中的比重。

  8、实施“无障碍”就业。取消影响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各种现行限制规定,统筹城乡一体化就业,加速建设统一劳动力市场,打破就业壁垒,完善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吸收本地劳动力就业。鼓励和扶持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坚决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各种限制,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鼓励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

  9、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对就业技能培训的投入,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使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得到免费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强化面向农村的职业技能教育,鼓励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职业教育。失地农民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就业技能培训待遇,有关费用从土地开发收益中列支。

  三、激励群众创业,加快致富步伐 

  10、推动群众创业致富,是实现富民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限制,充分激发群众的创业热情,使更多群众投身到创业致富的热潮中去,通过直接掌握生产资料来创造财富,提高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

  11、大力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深入贯彻“六放”方针,着力为私营个体经济创造低门槛、宽领域、非歧视、高质量的发展环境。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取消对投资者的身份限制,在企业登记中扩大企业出资者范围,允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私营业主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产兴办工业企业,免交农业建设重点资金。特别重视发展个体工商户,积极兴办各类市场,为群众自主就业和创业提供宽松而便利的条件。

  12、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时涉及的资产作价、职工安置和费用收取等政策,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的同等待遇。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社会事业领域,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等产业。凡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不断推出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13、加大创业扶持的力度。健全面向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帮助民营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等实际问题。在政府贴息、土地使用、出口退税及其他税费减免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使他们平等地获取各类生产要素。特别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四类民营企业的发展,支持一批扩张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上市融资,迅速做强做大。

  14、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基地,市政府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出资以帮助减免租金等办法,鼓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市场自谋职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扩大至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小企业;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条件,凡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开业指导专家咨询组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直接由担保公司担保、银行办理小额贷款。

  四、建立增收机制,提高工资水平

  15、工资性收入是城乡群众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绝大多数群众增加收入的主要渠道。各级都要切实重视促进工资性收入增长的重要意义,强化宏观调控,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确保城乡群众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16、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方法。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比例从原来的1∶0.7调整为1∶1。企业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政策性安置的军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当年可凭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在工效挂钩结算时按实税前列支。企业成建制接收破产、关闭企业分流职工的,增加的人员可按同工同酬原则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对实行工资定额使用的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最高可按18%-20%增幅核增工资。企业效益下滑的,为保证职工工资有所增长,按工资增长不低于4%核增工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可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定额使用办法。私营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与国有(集体)企业一样,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定额”使用办法。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适度提高市级机关公务员收入水平。

  17、鼓励企业增加职工工资。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企业,为增加职工收入提供产业和物质条件。企业年工资增长幅度超过20%的,政府按照其超过部分所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额给予奖励。剥离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增资成本。在扩大社保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测定并逐步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目前超过工资总额20%的,到2005年底前降到20%以内。

  18、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获取劳动报酬,并逐年有所提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聘用的下岗职工、离岗退养、协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均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4年初起,惠山区、锡山区将目前执行的二类标准提升为一类标准,宜兴市应于2004年底前同步执行一类标准。

  19、建立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凡企业发生欠薪,应与企业工会签订欠薪偿还协议,明确欠薪原因、欠薪金额、涉及职工人数、偿还计划、承担责任及保障措施,对欠薪三个月以上的,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设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引发争议的,由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先予支付,再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回。

  20、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标准每年有一定的提升,今后每年的增幅应保持在16%左右。公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围绕工资指导线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各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种通用性工作岗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为调节企业内部工资关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标准。

  21、加强工资集体协商。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福利等职工权益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协议,从而建立工资收入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协调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指导和考核。

  22、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调控办法。企业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依法确认后按实在税前扣除。

  23、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考核办法。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企业缴纳社会保障费情况列入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责任目标,没有完成目标的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凡当年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以及没有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其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年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评定。

  24、提高企业起点工资标准和综合性补贴标准。参照事业单位起点工资标准,2004年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步提升企业起点工资标准。企业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提高现行综合性补贴标准和实行地方性补贴,地方性补贴可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经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25、提高企业特殊岗位及特殊工种津贴。鼓励职工到艰苦岗位工作,对企业有毒、有害、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岗位,逐年提高岗位津贴。逐步提高企业中、夜班津贴和企业中、高级技工技师岗位津贴。

  26、恢复困难企业工资预留帐户制度。2004年恢复困难企业工资预留帐户制度,企业售货回笼款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应及时解入专户,确保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27、提高“4045”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后勤辅助性岗位吸纳安置“4045”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双失业、失业且单亲有子女读书、享受城镇低保三种就业特困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市本级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提高部分直接用于增加补贴对象的工资性收入。

  28、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积极协调劳资关系,强化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对克扣和恶意拖欠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工资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罚,严重的予以新闻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乡镇应加强对农村各类企业执行劳动工资政策的检查监督。

  五、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

  29、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扩大市本级和各市(县)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规模,调整资金扶持方向和形式,重点用于能够明显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坚持市场导向和效益优先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高效优质经济作物,加快形成优质水稻、水蜜桃、叶、特色水产、奶牛、花卉苗木、无公害蔬菜等七大主导产业。对新建成的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继续实行奖励。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30、鼓励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产品为依托、服务为纽带,引导和鼓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和技术人员、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作用明显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31、推进土地流转,保护农民承包权益。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土地产出率。坚决制止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的行为,坚决制止在土地流转中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应从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坚持能高则高。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中介市场,为农民提供流转信息、价格评估、项目推介、办理手续等中介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管理。

  32、鼓励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允许农民将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入股,合作进行生产、经营和开发。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33、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规定最低保护价、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依法保障供地。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逐步确定合理的、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和占用时,按政策规定给予土地承包者的各种补偿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完善农民住房拆迁的补偿政策,确保农民基本居住条件不断有所改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政策支持农民发展住房租赁经济。对集体土地征用实行留用地制度,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依法取得的留用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其投资收益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生产和生活保障。

  34、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2004年起全面推开。通过对村级集体资产产权的明晰量化,完善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健全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行为,理顺分配关系,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使农民真正成为资产的所有者和受益者,为农民共同富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证。对城市周边村和集体资产数量较大、收益较多的村,更要加快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

  35、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重点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用于农业开发的资金,要保证足额拨付并做到专款专用。加强农产品质量体系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力度,完善基层农业服务组织建设,强化对农村教育、卫生、道路、饮水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投资,特别是对贫困镇村和边远地区,市和市(县)区财政要给予重点支持。

  36、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从2004年起,农业税实行“镇村代交、市县补贴”办法,同时探索农业税合理使用的办法和途径,发挥其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探索财政支持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办法。

  六、完善社会保障,加强扶贫济困 

  37、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把城乡企业全面纳入市级统筹覆盖范围,并通过若干年过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增强社会保险统筹互济功能,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至200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100%。

  38、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覆盖农业劳动者和农村个体劳动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对纯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或基金统筹机制,构建农村社会保险和城镇社会保险的接轨通道,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建立养老补助制度,由各市(县)区根据各自实际逐步推行。

  39、完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增值收益中划出一块资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对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纳入政府保养,其他进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到2007年,基本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40、完善城市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至城镇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市区进一步实施慈善医疗救助制度,适当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帮助特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4年之前各地都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市参保率达到90%以上,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41、加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筑低保工作网络与平台,在市、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在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中心”以及由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和居委等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2003年底完成市、市(县)区、街道(镇)三级低保联网。尽快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并将执行范围逐步覆盖到农村所有地区。到2005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率均达100%。建立保障线标准的增长机制,根据各个时期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提高低保标准,确保低保人员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施分层次、有差别的保障方法。鉴于贫困家庭情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对提供2次就业机会而不愿上岗的低保对象,不再享受低保待遇。

  42、强化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机制。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困难家庭的扶持力度,在财政转移支付、上交规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对农村贫困群众的扶持,帮助他们发展适宜的生产经营项目。实施强镇带弱镇、强村带弱村的对口扶持,鼓励经济强镇强村企业吸收经济薄弱镇村的劳动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43、加强领导。市成立富民工程领导小组,统揽全市富民工程的实施和富民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立以主要领导总负责的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真正把实施“富民工程”列为“一号工程”,把富民的责任传递到位,把富民的任务落实到位。要坚韧不拔,持之以恒,一个回合一个回合抓,一个方面一个方面抓,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抓,经常对富民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富民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见到实效。

  44、强化考核。建立健全富民目标年度责任考核体系,真正体现富民优先的工作导向。不仅要加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还要加大对各个责任部门的考核,尤其加大对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的考核。要把富民工作成效的大小,作为考察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否真正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作风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作为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抽样统计方法,强化对统计住户的业务指导,科学客观反映富民的工作成效。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掌握情况,作出正确决策,指导和促进富民工作的深入开展。

  45、形成合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深入发动,让“富民优先”深入民心,让富民政策激励人心,在全社会形成浓厚氛围,充分保护、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业致富的积极性。广开思路、广开言路、广开财路,充分发动一切社会力量,形成全市上下思富、求富、促富的强大合力。计划、财政、经贸、民政、劳动保障、农林、国土、统计、工商、税务等“富民工程”的主要承担部门,更要围绕富民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带头履行富民职责,挑起富民重担,积极主动地服务富民、支持富民,扎扎实实推进富民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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