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01-12
【实施日期】2005-01-1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为了提高本市招生体检的整体质量,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本市招生体检质量控制的依据。
请各招生体检站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
为了规范招生体检行为,提高招生体检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常规。
一、宣教候检
(一)收表:在体检前2天收齐学校填好的体检表和花名册一式二份(或电子文本),清点份数并请老师向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附件2)。
(二)审表:体检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体检表上的照片处要盖学校骑缝章。对体检表和花名册上的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报名号、家庭住址等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退回学校并要求在体检前重新办理。
(三)编号:体检表和花名册的体检编号要一致。在体检时,体检表要套上有流水号码的封面。
(四)宣教:体检前要对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介绍体检项目及注意事项,并按体检表封面上的流水号对学生进行编号,核对后分批进入科室检查。
(五)汇总:每日工作结束时,将应到、实到、补查人数进行统计登记。
二、各科检查项目及操作要求
(一)眼科
1、视力检查
(1)视力检查室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应光线分布均匀,不宜太明亮,更不能阳光直射室内。
(2)向受检者说明检查要求,给予其适应室内光线的时间,检查是否戴用隐形眼镜等。
(3)视力表从4.7行开始,应事先经过重新剪贴排列。
(4)受检者一般坐位检查,头部不应超过5米标线。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5.0这一行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5)检查时先右眼后左眼。指认时视实际情况或从4.6-4.7开始,但任何一行视标必须指认出1/2以上,指认办法应间隔、上、下跳指,每个视标指认时间5-8秒。
(6)记录方法:视力纪录按5分纪录法。以一行中能认出1/2以上即承认该行,如4.7行中能指认出1/2以上,即作4.7记录。
(7)如5米距离处不能辨指4.0者,则依顺序从4米、3米…的距离处再指认,直至能认出4.0视标为止。
(8)初中、高中毕业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均须进行视力矫正。
2、矫正视力
视力矫正时受检者不得戴自备眼镜,但可自报镜片度数,供参考。医师应用近视(包括远视和散光)镜片进行视力矫正。初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5.0,并记录镜片度数;高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4.8,并记录镜片度数。
3、色觉检查
(1)检查应在自然光线下进行,避免阳光直射。受检者背向光线,检查者正向光线。
(2)检查时受检者二眼与色觉检查本距离为75厘米。视线与检查本垂直,避免折光影响检查效果。每版指认时间为5秒。
(3)色觉检查以《喻自萍色盲检查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为主要版本。
(4)色觉检查结束时对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受检者学校卫生老师或领导陪同,再复查一次并予记录。
(5)色觉检查结论为:①正常;②色弱;③单色能辨(红、黄、蓝、绿、紫);④单色不能辨。色觉检查结论不能以识别图案多少为准,而应以图案上的识别功能来确定。
4、外眼检查(由眼科医师担任)
按照外眼、眼肌、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等顺序检查,主要观察有无外眼疾患。必要时作眼底检查。斜视小于15度不作记录。
(二)五官科
1、听力检查
(1)听力检查室以狭长为宜,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安静,门窗应做到密闭。
(2)检查方法为受检者侧坐于检查室一端,另一耳以拧干的湿棉球塞于外耳口。检查者在距受检者5米处用平静呼气后的肺气,清晰、轻轻地发出五个词组,让受检者复诵出来。五个词组中能复诵三个以上才作为听力5米,仅能听出1—2组者应进行4米处侧听,以此类推。
(3)听力词汇:首都天津上海汉口兰州沈阳西安广场学校商业工厂电话火车服务奋斗花生茶叶肥皂面包报纸4477
(4)检查者发音以普通话进行,音量尽量保持恒定,不能提高音量。
2、嗅觉检查
用有色玻璃或耐蚀塑料瓶3只分别装醋、酒精和水三种液体。由受检者嗅辨,嗅辨时间不宜太长。能全部辨别者为嗅觉良好,能辨别1—2种者为嗅觉迟钝,三种全不能辨别者为嗅觉丧失。如遇感冒所致的嗅觉迟钝或丧失,允许改日复查。检查液的瓶盖不能盖错,检查液要经常调换以免日久变质或气味减退。
3、鼻腔检查(由五官科医师担任)观察鼻前庭有无红肿、溃疡、结痂等。检查鼻腔粘膜色泽、鼻甲大小、有无肥厚、萎缩、息肉样变、鼻道有无脓性分泌物、中膈有无偏曲、穿孔等。
(三)内科
1、血压测量
(1)受检者取坐位,右上肢裸露,上臂的位置与右心房持同一水平。血压计袖带下缘缠在肘关节上2-3厘米处。使用前应将袖带内空气全部放出,平缠时松紧适宜。听诊器不得压在袖带下。
(2)加压时不能过快、过高。加压一般不超过21-22kpa,减压要均速。每次测压前应将汞柱平面放至零点。
(3)经测血压二次都超过19/12kpa者,允许其休息20—30分钟后再测量一次。经复测后超过19/12kpa者,须由内科医师复测,复测结果报主检医师,作为主检医师重点复查的内容。
2、胸、腹部检查(由医师担任)
(1)受检者平卧屈膝,观察其神态及面容,然后询问病史。
(2)胸部检查按视、触、叩、听进行。胸廓是否对称、有否异常隆起、畸形、疤痕、有否静脉曲张、二侧呼吸运动是否对称,有否触痛等。
心脏听诊:心脏听诊不得少于1分钟。心率每分钟在50-110次为正常;心率每分钟低于50次或超过110次应予以复查,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早搏,需延长听诊时间至2分钟,同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杂音,在无法排除病理性杂音的情况下,建议作心动超声等检查,以便明确诊断。
生理性与病理性收缩期杂音鉴别表
生理性
病理性
杂音部位
二尖瓣或肺动脉瓣听诊区
各脉瓣听诊区
出现时间
发生于收缩早期,不掩盖第一音
占收缩期的大部分或全部掩盖第一音
杂音强度
常在ⅱ级以下
常在ⅲ级以上
杂音性质
柔和吹风样
粗糙吹风样或雷鸣样
传导
常局限
传导范围较广
易变性
易变化,时有时无,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持久存在,变化较少,不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