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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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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2-12-17

【实施日期】2002-12-17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第14号

2003年1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可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学校,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计划,并将参加学生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学校进行评估认定。评估认定的内容包括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生产实习条件、教学效果和就业情况等。

  四、对参加技能操作鉴定的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工作要求,组织毕业生参加实际操作要求的考核。凡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应从国家题库抽取试题;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组织考核。要加强对职业学校考评人员的管理,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其中校外成员应占考评小组人数的2/3,任课教师实行回避制度。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鉴定成绩需由督导员签字确认。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建立申报备案制,学校组织考试时提前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对学校组织的技能操作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可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部分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抽查。

  五、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同时要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的日常督导,实行年检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参加鉴定的学校加强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及时总结经验。要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切实推进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附件: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

附件:

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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