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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来源: 网络 |   查看: 19546次

【颁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1-1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国农办[2009]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62号)、《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08]207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8]2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配套保障试点地区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上限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农业部农垦局2009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资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09]6号)的要求,现就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重点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马铃薯、“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蔬菜、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项目: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与项目区农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方式和申报规模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两种扶持方式扶持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财政补贴项目、贷款贴息项目)。

  (一)财政补贴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财政补贴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组织项目评审,并按100%的比例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指导意见》中“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调整为“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6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低于100万元的一般项目,其它用于重点项目”。

  (二)贷款贴息项目

  各省要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汇总,并按120%的比例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四、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为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适当调整《申报指南》中合作社承建项目的立项条件。

  1.将《申报指南》中“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调整改“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将《申报指南》中“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调整为“2007、2008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二)创新扶持方式。各省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扶持合作社试点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创新扶持方式,积极探索扶持合作社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农民的应得利益。

  (三)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项目。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降低后的立项条件,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对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优先立项扶持。

  (四)多形式、多渠道扶持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产业化经营项目要优先扶持已经牵头组建合作社的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合作社参与经营管理的龙头企业等。

  五、统筹安排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项目

  (一)各省要全面总结近两年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的经验,围绕发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的原则,统筹安排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项目,以整合资源、集中资金、重点投入,完善产业链条,带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在科学分析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现状的基础上,突出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起以原料基地为基础、广大农民广泛参与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断提高项目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可靠的保证。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向产业链的上游延伸,组织带动农户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种养基地;优先扶持与农民订立规范收购合同,按照保护价收购基地农产品,与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农户或合作社以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入股,参与企业二次利润分配的龙头企业。

  六、项目评审权责

  (一)财政补贴项目

  财政补贴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审,不得逐级下放评审权限;各省农发办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估制度,严格评估标准,坚持择优选项,切实把好立项关。

  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对各省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即取消有关项目的立项资格,收回中央财政投资;同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扣减所在省份下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二)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汇总表》(财发[2008]62号之附表3),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国家农发办审定(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农发办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以及项目对农民的带动能力等,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申报材料经农发办汇总后,由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对各省报送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定,并根据下达的投资指标和有关规定,确定各省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指标。

  七、投资规模的确定

  (一)各省原则上按国家农发办下达产业化经营项目投资指标的各50%,分别确定用于财政补贴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的投资指标;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指标不得调剂用于财政补贴项目,但财政补贴项目投资指标可调剂用于贷款贴息项目;如果调剂后投资指标仍有结余,结余指标可调剂用于本省土地治理项目。

  (二)各省根据确定的投资指标,按照立项条件和有关要求对财政补贴项目进行评审,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备案、确认材料;按照立项条件和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三)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组织的财政补贴项目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以书面确认的形式,确定各省财政补贴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对各省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定,确定各省贴息资金总额;如果某省经审定合格的项目较少,导致投资指标结余,则结余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调剂用于其它省经审定合格的贷款贴息项目,若全国仍有结余,则转作自然灾害损毁工程补助资金。

  八、报送材料

  (一)财政补贴项目

  1.项目申报文件及说明(一式三份),包括: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项目的确定和结果(包括项目数量、类型、涉及区域等),资金安排(包括财政补贴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的调剂及结果,立项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中央财政投资用于重点和一般项目的比例等)和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等。

  2.项目摘要合订本(一式两份)。

  3.要在规范项目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项目申报和评审的有关材料,以备国家农发办随机抽查。

  (二)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申报文件及说明(具体要求参照财政补贴项目,一式四份)。

  2.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

  3.《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财发[2008]62号之附表1、附表2)。

  (三)合作社申报项目和统筹安排项目

  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产业化经营与土地治理统筹安排项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左上角,用4号宋体加粗,注明“合作社项目”、“统筹安排项目”。

  九、项目申报时间

  各省农发办事机构要于2009年4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财政补贴项目备案、确认材料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及软盘(所有附表均用excel格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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