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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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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8-10-15

【实施日期】1988-10-1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国机编[1988]第30号

1988年10月15日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陈俊生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商业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商业部“三定”方案

1988年8月5日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商业部是保留的部之一。

  根据国务院“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结构、精简人员”的方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多次指示精神,本着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要求,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加快职能转变的进程,加强宏观调控,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逐步实现以下的职能转变。

  商业部要改变目前只管理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社三个系统的状况,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商业,由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商业政策、法规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宏观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流通渠道的商业活动。

  商业部对城乡市场的安排,要逐步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运用好国家赋予的调控手段,配合有关部门对城乡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进行协调。管好粮、棉、油、糖、肉、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重大商品的平衡和市场敏感商品的调节。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重大商品的国家储备和进出口。拟订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和稳定市场的各种政策措施。

  商业部的政企职责要分开,权力要下放,由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又管一部分经营业务,转变为政企、政事分开。对企业、事业单位要简政放权,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商业部行政机构行使政府职能,把经营业务分解转移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逐步实现主要研究制定商业战略、发展规划、商业政策、商业法规,组织市场调控,管理社会商业,实施商业体制改革、商业科技教育、商品质量监督等大的政策措施。

  商业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要求,逐步完善商业批发体系。除棉花、化肥等少数商品目前仍实行供销社一家经营或专营外,逐步建立以城市和主要集散地为中心的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批发体系,促进商业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服务体系。

  实行对企业的间接管理,组织好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健全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对行业协会进行必要的指导、扶植,推动各种商业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按照上述职能转变的要求,对商业部的职责、机构和编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

  商业部是国务院管理和协调社会商业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国内商业的方针、政策、商品流通体制、商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商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研究拟订商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规模布局和各项计划。

  3.研究和预测国内商业中长期及年度社会商品零售额和商品可供量的状况;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好城乡市场总供需和主要商品供需的综合平衡。

  4.贯彻执行国家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购销政策,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统筹安排关系国计民生商品的市场平衡;掌握一定数量市场敏感商品的原材料,协调组织委托加工和市场调节,推动再生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

  5.编制主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管好用好国家批给商业部的市场外汇。参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进出口。

  6.参与建立国家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和应急临时商品的调拨制度,提出储备任务,管理国家储备商品。

  7.协调地区、部门间不同经济成份商业的发展和经济关系;对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活动,各条流通渠道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逐步了解整个商业活动的主要情况,掌握宏观调控必要的生产和流通的数据。

  8.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管理权限,对由商业部管理价格的商品,要按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购销价格。需要通过价格保护生产、平抑市场物价时,有权动用市场调节基金。协同工商、物价部门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监督、检查。

  9.研究市场变化,沟通市场信息,加强市场预测预报,掌握城乡市场动态,提出对市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措施。

  10.协同有关部门,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基金、引进外资等各种经济手段,制定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和稳定市场的各种经济措施;管理市场调节基金的使用。掌握一部分资金和低息贷款,用于扶植生产、商业科技教育、设施更新改造等。

  11.加强行业管理,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分级负责对各类商业企业、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网点、布局、规模以及经营范围的审查,尔后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研究提出商业各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要求;对各种行业协会,进行扶植和指导。

  12.组织管理商业科学技术、商办工业和商业教育,鉴定重大科技成果,抓好应用推广;制定各种技术等级标准;加强国际经济科技交流和合作;培养商业人才;加强商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商业队伍建设。

  13.协同地方政府指导各地商业工作,归口管理部属企业事业单位。

  (二)

  按照上述职责,商业部机构设置,本着既坚持改革方向,又注意逐步平稳过渡的原则,将现有三十四个司局和机关党委,调整为二十一个司局和机关党委,具体机构和主要职责分述如下:

  1.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工作协调;负责组织商业宣传报导和新闻发布,编写信息、简报;负责档案管理、图书资料管理和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

  2.规划调节司

  负责研究商业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与实施商业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城乡市场的宏观综合调控,综合管理市场外汇、物资等调控手段和进出口业务;负责管理和编制商业统计报表,市场预测预报和市场情况分析;以及民族贸易、军供、救灾等特需工作。

  3.政策法规司

  负责调查研究综合性重大商业政策,提出建议;负责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研究拟订国营商业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负责综合商业、粮食、供销社体改方案。负责组织、参与商业法规的起草和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规的实施和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对商业纠纷进行调解。

  4.社会商业管理司

  负责研究各种成份、各条流通渠道的商业管理政策、企业管理、行业管理以及指导、协调;对商业网点提出规划布局;负责商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商业队伍建设;负责研究商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5.财会物价司

  负责市场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有关资金的调剂、结算管理;负责制定商业财务、会计制度,汇总财务会计报表;监督检查商业财务会计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研究主管商品的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6.人事司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和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工教育、劳动工资、福利、离退休(退职)、干审、落实政策、出国政审、毕业生分配派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统计、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

  7.国际合作司

  研究拟订行业对外合作的政策和规划;管理商业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宜;组织全行业的对外信息交流;管理外事活动。

  8.科技质量司

  负责商业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科技攻关,科技信息成果管理,计算机开发应用,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人才引进派出。负责组织商办工业产品和进入流通领域的农副产品、工业品的商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综合管理标准、计量、食品卫生以及创优、评审、认证工作。

  9.教育司

  负责制定商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管理部属院校,组织指导干部职工的培训。

  10.商办工业管理司

  负责研究拟订商办工业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指导商办工业企业改革,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11.供销合作管理司(附设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办公室、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供销社的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意见;对供销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调节和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开发。

  12.基建储运管理司

  负责编制商业基建规划和计划,组织部管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指导商业企业的商品储存、运输的管理和协调服务。管理全国商业部门的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组织包装技术研究和交流。

  13.粮油综合司

  研究社会粮油流通宏观调控,制订粮油社会产需和国家收支平衡规划;负责研究拟订粮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协调粮油年度、中长期收支、进出口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汇总粮油统计报表以及粮油价格、综合业务。

  14.粮油管理司

  负责研究农村粮食收购、销售和城乡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政策、办法的执行;对粮油产购销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加强城乡粮油市场管理,对全国通用粮票进行管理;安排灾区人民生活;指导城市粮店和农村粮站粮油食品加工和综合经营,以及粮食挂钩物资的政策、分配和落实。

  15.粮油储运局

  负责省间和进出口粮油的调拨、运输、保管和仓库管理;安排军队粮油供应和管理国家粮油储备。

  16.日用工业品管理司

  负责研究制订百货、文化、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家用电器等的商品政策、价格政策,分析市场变化情况,参与研究轻纺工业的协调发展;组织市场重要商品、原材料和市场敏感商品的安排和调节平衡。

  17.副食品管理局

  负责制订猪、禽、蛋、糖、菜等副食品的购销政策,研究市场变化和市场调节平衡的协调、督促;负责食糖进口和国家肉、糖的储备。

  18.棉麻管理局

  负责研究制订棉麻购销政策;编制棉麻收购、进出口、调拨供应计划,管理好国家棉花储备,运用好国家赋予的调节手段。

  19.土特产品管理司

  负责研究制定土特产品、日用杂品、叶、畜产品、果品、干菜等的商品流通政策;分析研究市场情况,负责市场调节平衡;组织协调、管理商品的开发利用。

  20.饮食服务业管理司

  负责研究制定城乡饮食服务业的政策;组织拟定有关技术标准和企业服务规范;对饮食服务业实行综合管理。

  21.行政司

  负责机关财务、房产、行政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以机关工勤人员为主体,拟组建机关生活服务公司)。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的规定,设立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宣传、纪检和群众团体的工作。

  鉴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全国供销社的联合组织,仍然开展对内对外的必要活动,拟设立一个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编制另行报批。

  此外,根据审计署和监察部的建议,设立审计局和监察局,作为它们的派驻机构,编制由它们负责解决。

  老干部局的机构,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

  商业部的总编制定为一千一百人(包括工勤人员),二十一个司局的领导职数不超过六十三人。

  商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编制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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