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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商品海关验放凭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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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6-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指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商品海关验放凭证问题的通知

署法[2000]第353号

2000年6月30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黄埔海关就口岸海关应凭哪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叶等商品问题请示总署。经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明确如下:

  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如其报关口岸不是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所在口岸,企业应在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到报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领“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仍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的规定,一律凭货物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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