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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络 |   查看: 18328次

【颁布日期】2008-07-07

【实施日期】2008-07-0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商务部办公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第2号

2008年7月7日

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1号)要求,为保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运行,及时掌握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证书和标牌

  行业信用评价证书和标牌使用统一的样式和编号方法(附后),请各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尺寸、材质自行制作,并严格按要求格式编制序号。

  二、实行行业信用评价统一备案、公示制度

  (一)各试点单位在正式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前,需同时向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需报送的主要文件及内容如下:

  1、本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制、评定程序、监督管理制度、公示方法和途径、评价指标体系、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

  2、收费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费用管理办法、费用支出方向等。如有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价的,标明该机构名称及需支付的费用。

  3、按照协会章程,依照法定程序,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以上总体方案、收费管理意见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4、拟发给会员单位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5、会员单位交叉的商会协会,依照《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要求,报送防止重复交叉评价的正式书面协调意见。

  (二)各试点单位的初评结果要在协会网站、协会期刊杂志、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以及其他大众媒体上同步公示。

  (三)各试点单位要在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将评价结果及信用评价报告样本分别报送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评价结果同时提交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网公布,以便公众查询,为参评企业扩大宣传。

  各试点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备案信息及时、准确。以上备案资料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

  三、及时宣传行业信用评价进展情况

  各试点单位除利用自己的网站、杂志等渠道宣传、公布有关工作进展外,要将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开设的“行业信用建设”栏目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重要宣传平台,将有关工作文件和资料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网站。

  联系人:

  商务部信用办

张洁

  电话: 010-85093326 传真: 010-85093329

  电子邮箱:

zhangjie_zg@mofcom.gov.cn

  国资委协会办 宋光兰

  电话: 010-63192640 传真:

010-63192649

  电子邮箱: songguanglan@sasac.gov.cn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陆峰

  电话:010-67876100-8042

13521291278

  传真:010-87519013

  电子邮箱:association@antifraud.gov.cn

  附件:

  1、信用评价证书封面样式(略)

  2、信用评价证书内页样式(略)

  3、信用评价标牌样式(略)

  4、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编号方法

  5、评价结果的备案内容

  以上附件均可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商务部信用办网站下载:www.antifraud.gov.cn,

http://zgb.mofcom.gov.cn

附件4:

信用评价证书、标牌编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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