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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部门提醒: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处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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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高玉丽 通讯员 梁来生 吴玲玲)新修订的《商标法》5月1日正式施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将 处以10万元罚款。县工商部门再次提醒,企业不要继续使用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库存包装物。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这就意味着,自主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许可使用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商标有效。但是,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品或服务质量得到国家承认,误导消费者。

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真正发挥驰名商标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的法律作用,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

据了解,自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县工商局多次进行宣传,对打有“驰名商标”广告的企业,要求予以清除该字样。对于流通领域经营者,工商部门提醒不要再购进外包装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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