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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重新印发《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并请做好“二五”普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络 |   查看: 22967次

【颁布日期】1991-07-23

【实施日期】1991-07-2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商业部关于重新印发《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并请做好“二五”普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1年7月23日

 

  我部曾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91)商政(法)字第16号文印发了《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现在根据新的情况又作了一些必要的补充和调整,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认为符合中共中央[1990]20号文件精神和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同意下发执行。”兹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批复的《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重新印发给你们,望按此规划组织实施。同时对如何做好“二五”普法的准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制定“二五”普法的具体计划

  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粮食局(厅)、供销社(简称商业主管部门,下同),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和商业部制定的“二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具体、适用、便于操作的普法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普法主管部门和商业部备案。

  为了保证商业专业法规的学习效果,各地在制定普法计划时,一定要提出考核验收的具体要求。可从以下十五个与商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选择十个作为必考的内容。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商标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试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消防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划》中所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考核,可根据当地普法主管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对虽未列入考核范围,但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关系密切的,也要紧密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二、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开展实施“二五”普法规划的大宣传、大动员

  要把中央对“二五”普法的要求和商业部制定的“二五”普法规划真正落到实处,变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需要有一个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过程。因此,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开展实施“二五”普法规划的大宣传、大动员,十分必要。希望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即中发[1990]20号文件),宣传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宣传商业部印发的《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等,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二五”普法的重大意义,了解所普及的内容、要求和实施“二五”普法规划的方法、步骤,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还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经验,涌现的好人好事,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实施“二五”普法规划的信心。

  三、抓好普法骨干队伍的培训工作

  培训普法骨干,以骨干带动全面,这是搞好“二五”普法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要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培训一批专业法宣传员,组织他们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培养提高他们的讲解能力,为全面开展“二五”普法做好准备。普法骨干培训班可分级举办,省、地(州、市、盟)、县(市)级商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业企业都可以组织培训。

  四、认真组织试点

  为了保证“二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可以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负责“二五”普法的有关领导部门或法制机构,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具体指导试点的普法工作,使之形成上下促进,左右影响,以点带面,健康发展的局面。

  五、认真组织“二五”普法书籍的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编写本系统普法教材的要求,《“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读本》和《“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汇编》由我部统一组织编写和编辑。这项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争取年底出版发行。这两本书是普及商业专业法的必备工具书,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好征订发行工作。具体征订事项,我部政策法规司另行通知。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二五”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已经成立普法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的,要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二五”普法工作尚未纳入议事日程的,要尽快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做到有人管,有人办。对于“二五”普法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需要,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定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附件:如文

 

附件一:

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为了巩固和发展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成果,把深入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商业部门(含商业、粮食部门、供销社,下同)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作一项职工队伍的基本建设,持久地抓下去,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商业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任务与要求

  商业部门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按照全国人大统一部署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普及“十法一条例”和商业部选定的“九法十一条例”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宪法,有针对性地学习国家有关基本法律,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行业地学习与商业有关的专业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提高商业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以法治商、依法经商,依法办各项事业,把商业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具体要求是:

  (一)在广大商业干部、职工中,继续深入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常识,强化宪法观念,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要了解与自己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既能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又能依法履行公民及其本职工作应尽的义务。

  (二)县(市)商业、粮食局长和供销社主任以上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做学法用法的表率,既要学习掌握与商业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还应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树立依法决策的观念,提高以法治商的自觉性和能力。

  (三)不同行业的干部要熟悉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法规,自觉依法办事,掌握依法管理本职工作的本领。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的原则,做到边学边用,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并与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进行,把以法治商、依法经商落到实处,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普法对象

  这次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商业、粮食、供销社三个系统企事业单位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职工。

  重点对象是:

  (一)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商业、粮食局长、供销社主任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商业(粮食、供销社)大、中专院校师生。

  三、普法内容

  总体安排以宪法为核心,以与商业有关的专业法规为重点。考虑到商业部门的特点,即从经营业务上,分为商业、粮食、供销社三大系统,而且各个系统又隶属许多性质不同的行业;从商业组织上,分为商业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商业企业、事业单位;从业务职能上,分为许多不同的专业工种。为了使普法教育更有针对性,必须按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来安排普法教育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四、步骤

  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从一九九一开始,到一九九五年结束。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从现在开始到一九九一年底完成。在这个阶段中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各省级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简称商业主管部门,下同)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普法的具体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普法主管机关和商业部备案;

  2.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编写本系统普法教材的要求,由商业部统一汇编普法法规(暂定名《“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汇编》),并组织编写普及专业法规知识辅导教材(暂定名《“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读本》),统一组织发行,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订阅。

  3.在总结前五年普法教育工作的基本上,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动员商业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普及商业专业法规知识活动;

  4.培训骨干队伍;

  5.认真组织试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份开始,各地区、各行业的商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和各省(市、区)的商业部门普法计划,确定重点学习和一般学习的内容以及每年的学习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要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对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提出不同的要求。拟适当组织普法经验交流活动,指导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拘形式,不搞一刀切。大体上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完成普法教育任务。

  (三)考核验收。各地区、各行业的商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规定的考核标准,分别对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进行考核。对干部的考核标准是:(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比较熟悉,经考核(试)合格;(2)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依法做好本职工作;(3)掌握一定的社会主义法制基本理论;(4)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职工的考核标准是:(1)对规定学习的法律常识基本了解,经考核(试)合格;(2)懂得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3)比较熟悉同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单位的考核标准是:(1)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开展普法教育工作,能够按期完成法制教育任务;(2)参加普法学习的干部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95%,考核(试)合格率达90%以上;(3)参加普法学习并经考核(试)合格的职工人数达应参加人数的85%以上;(4)各项工作基本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主要业务活动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把国家有关的商业法规具体化,单位和单位领导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未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各类内部的发案率为零或有明显下降。

  各地区、各行业的考核验收时间和具体方法,根据普法教育的进展情况自行确定。可按阶段考核验收,也可按年度考核验收。商业部对各地区、各行业的考核验收在一九九五年下半年进行。采用组织各地区、各行业互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要求各地区、各行业参加普法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80%以上;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基本纳入法制轨道。在此基础上,拟于一九九五年第四季度以适当方式举行全国商业法规知识大奖赛(大奖赛办法另定)。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本规划和各地区、各行业的实施计划,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下,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保证本规划和各地区、各行业实施计划的落实,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普法工作,并指定法制机构为办事机构,组织执行各地区、各行业的实施计划,指导所属单位的普法工作。

  (二)建立汇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普法教育工作的动态,表彰普法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交流经验,各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和商业部直属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商业部政策法规司书面汇报一次。汇报的主要内容是:普法教育工作进展情况、效果、经验、突出的典型、存在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和下步安排。书面汇报应抄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三)落实经费来源。普法教育所需经费,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由各单位落实,列入费用开支。

 

附件二:

商业部门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学习内容

 

  (一)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组织:

  各级商业主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年都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以及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选学民事的、刑事的和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的有关内容。

  要分期分批地学习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试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经济合同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价格管理条例

  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计量法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商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税收法规(具体学习内容由各单位自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行政监察条例

  (二)不同类型商业(粮食、供销社)组织要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2.国营商业、粮食企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商业企业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

  改革日用工业品批发作价办法暂行规定

  3.供销合作社

  关于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体制和盈余分配的规定

  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

  供销合作社财产清查盘点试行办法

  改革农村供销社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供销合作社贷款办法

  基层供销社供应零售商品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办法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4.外向型商业(粮食、供销社)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涉外经济合同法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5.五交化行业

  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关于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经营食品用化工商品的几项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

  6.纺织品行业

  百货、纺织品商商购销总合同

  关于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色织布销售价格实行浮动的试行办法

  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

  7.百货行业

  百货、纺织品商商购销总合同

  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8.劳保用品行业

  特种劳动保护商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9.肉类加工冷藏行业

  食品卫生法(试行)

  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管理条例(试行)

  国营商业部门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实行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负责制管理办法(试行)

  冷库管理规范(试行)

  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兽医卫生管理办法

  10.食品行业

  食品卫生法(试行)

  肉食禽蛋调拨合同实施办法

  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试行办法

  肉和肉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11.副食品行业

  食品卫生法(试行)

  盐业管理条例

  国产食糖商业内部调拨合同试行办法

  食糖调运暂行规定

  烟草专卖法

  12.饮食服务行业

  食品卫生法(试行)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试行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3.生化制药行业

  药品管理法

  生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办法

  14.商业、供销社储运行业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商业运输管理办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

  商业、供销社系统商品包装工作规定

  15.基层商店

  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6.商(粮、供)办工业

  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商办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独立核算加工企业产品成本计算试行办法

  17.棉麻行业

  棉花储备库管理条例

  棉麻调拨办法

  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棉花收购工作规则

  棉花检验工作规程

  麻类检验工作规程

  棉花调出、调入、包干暂行办法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

  18.农业生产资料行业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化肥调拨合同办法(试行)

  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国家统配化肥调运交接办法

  19.废旧物资回收行业

  文物保护法

  供销社废旧物资系统经营范围暂行规定

  废润滑油回收再生暂行规定

  20.土特产品行业

  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

  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

  野生动物保护法

  21.粮油购销行业

  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市镇居民跨省转移临时粮食供应关系的规定

  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的试行规定

  22.粮油储运行业

  除学习商业储运行业中的通用法规外,还应学习下列法规:

  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

  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粮食立筒仓安全使用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粮食计划调拨合同试行规定

  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关于贯彻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粮油质量管理试行办法

  粮食系统专业车、船管理规定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

  23.粮油工业行业

  面粉厂检验暂行办法

  碾米厂检验暂行办法

  粮油机械产品质量分等试行办法

  国家粮食系统检验、防治、粮食机械技术人员职责权限试行规定

  (三)商业(粮食、供销社)专业人员要学习下列法规:

  1.法制工作人员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商业部立法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商业规章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商业部门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商业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试行办法

  商业经济纠纷调解试行办法

  商业部门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行政复议条例

  2.财会人员

  会计法

  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审计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银行结算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其补充通知

  3.审计人员

  除学习上述财会人员应学习的法规外,还应学习: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商业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商业企业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

  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4.统计工作人员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

  5.基建管理人员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

  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基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6.其他专业人员应根据本职工作需要选学与业务技术职称有关的法规。

  各商业组织、不同行业企业及各种专业人员在学习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时,应结合学习现行有效的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本规划内容未列入的法规和地方发布的法规、规章,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学习的可适当增加。今后新发布的与商业工作和本行业、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作为普法内容及时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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