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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网络 |   查看: 19403次

【颁布日期】2004-03-18

【实施日期】2004-03-1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第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口岸海防办、数字福建办公室、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

 

  2003年11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工作联系机制促进福建扩大出口备忘录》,为贯彻落实《备忘录》精神和确立的主要任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福建鳗鱼(含烤鳗)、叶等农产品扩大出口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全面恢复鳗鱼(活鳗、烤鳗)的出口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工作

  1.国家质检总局继续加大对日交涉力度,敦促日方尽快全面解除对我出口烤鳗的特殊检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对日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恢复鳗鱼正常贸易。

  2.提请并配合农业部加大对药物、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为鳗鱼养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继续大力支持福建鳗鱼出口的“源头治理”工作和全过程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及其他质检认证,促进福建鳗鱼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4.近期尽快审核批准福厦两局上报的企业恢复鳗鱼对日出口,支持福建分批、有序加快鳗鱼全面恢复出口步伐。

  5.在资金、技术等方面适当倾斜,支持福建出口鳗鱼安全卫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

  (二)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的主要工作

  1.继续大力帮扶福建辖区鳗鱼企业整改到位,达到恢复出口要求,并尽快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人才优势,做好出口加工用养鳗场、饲料厂的备案工作,与农业、渔业部门协作,共同抓好养殖源头,完善鳗鱼养殖、加工直至出口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促进出口。

  3.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帮助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企业自我把关能力,确保出口鳗鱼安全卫生质量。

  4.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将国外有关要求、风险预警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分析国外技术措施,提出对策建议报省政府,使政府和企业提前应对。

  5.加强检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开展新检测项目、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为鳗鱼出口提供技术保障。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地市的主要工作

  1.加强对鳗鱼饲料、药物等渔用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在开展渔用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鳗鱼养殖安全用药指导目录,推广安全用药规范,确保出口鳗鱼原料鳗的安全卫生。

  2.支持福厦两局抓好出口鳗鱼饲料厂和出口鳗鱼基地备案工作和恢复出口的有关工作。

  3.支持出口水产品及鳗鱼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4.加大对出口鳗鱼“源头治理”的协调工作力度,尽快建立健全从鳗鱼养殖、生产加工到出口全过程的鳗鱼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促进福建鳗鱼产品整体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提高。

  5.加大对鳗鱼养殖业、加工业有关鳗鱼生产的安全、卫生、质量方面的培训力度,促进和扩大鳗鱼产品的出口。

  6.及时公布日本对烤鳗出口的要求和最新技术标准规定信息,指导企业积极应对。

  二、关于促进叶、蔬菜、水产品等农产品扩大出口问题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工作

  1.积极收集国外农产品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最新信息,并及时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厦两局及省技术监督局通报;对事关福建大宗农产品出口的技术壁垒,加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交涉,尽力避免国外技术壁垒可能对福建蔬菜、叶、水产品等农产品正常出口造成的重大影响。

  2.继续大力支持福建蔬菜、叶、水产品等农产品的“源头治理”工作和全过程安全卫生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指导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开展有机认证和其他质量认证,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国外注册,支持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

  3.支持福建省蜜柚、芦柑、荔枝、龙眼、枇杷等名、优、特水果和特色花卉出口;帮助解决输美龙眼的检疫处理和植物检疫证书授权签字人问题。

  4.尽快制订和颁布出口叶等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检验检疫工作,指导促进福建出口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提高。

  5.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福建出口农产品安全、卫生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出口农产品农、兽药物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

  6.支持在福建检验检疫局建立国家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福建工作站。

  (二)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的主要工作

  1.加强与省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完善全过程安全卫生监控体系,促进出口。

  2.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iso9001、haccp等),提高企业自我把关意识和能力,提高产品质量。

  3.加强实验室建设,开展新检测项目、快速检测方法技术的研究,为农产品出口提供技术保障。

  4.及时将国外技术措施和有关要求通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以便提前应对。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地市的主要工作

  1.加强农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禁药的行为;研究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兽药,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指导农民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药物。

  2.支持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出口蔬菜、叶、水产品等农产品基地备案工作,积极推行“公司+基地”农产品生产模式,以龙头带源头,大力促进基地建设;积极支持福建、厦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一批蔬菜、叶、水果、食用菌、花卉和水产生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组织专家制订福建省蔬菜、叶等农产品农业标准规范和水产品安全养殖规范,指导农民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开展质量认证,为出口提供更多的合格原料。

  3.制订并实施福建省蔬菜农残监控计划,建立水果、花卉有害生物监测控制体系,对海洋渔业环境、贝类养殖区环境开展监测、监控,加大对出口基地农残药残监测和有害生物疫情监控工作的支持力度。视地方财力情况,逐步设立重大疫情扑灭控制储备金,以便及时发现和扑灭新传入的有害生物。

  4.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力量,稳定农技推广体系,加强培训和新技术示范推广,指导合理用药和规范种植。加大对出口蔬菜、叶等农产品的“源头治理”的协调工作力度;加强对动植物疫情的防制监控,及时向福厦两局通报省内疫情。

  5.加强对出口商品和出口企业的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

  6.支持福建检验检疫机构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建设。

  三、关于改进和完善福建进出口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实验室问题

  为提高福建进出口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把关能力,并配合鳗鱼全面恢复对日出口,需要对现有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实验室进行改进和完善。福厦两局进出口农产品、食品相关检测实验室的基础比较好,不仅有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等一批较先进的仪器设备,而且有一批由特贴专家、博士、高工和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力量。为增强福建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能力,并在“产地检、口岸放”的通关机制下,加强快速检测手段建设,促进通关提速,支持福建农产品扩大出口。

  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将在以往投入的基础上,近期将再投入部分资金支持福建改进和完善水产品药残和食源性微生物快速检测实验室。省政府将把该实验室作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进行扶持,并充分发挥其在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中的作用。福厦两局将加快该实验室的建设,并根据福建出口农产品快速检测把关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一些项目“快速检测方法”的开发与应用,促进福建出口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和快速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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