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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1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来源: 网络 |   查看: 20444次

【颁布日期】2005-04-19

【实施日期】2005-04-1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1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淄政发[2005]第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平安淄博”、“诚信淄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4〕117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任务目标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与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市食品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业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紧紧围绕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工作力度,建立企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农业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积极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升级、产品换代和质量提高;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全面落实“食品放心工程行动计划”,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构建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食品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产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秩序更加规范有序,食品安全信息更加通畅,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更加安全放心,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一)加大农业投入品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大力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无公害农药、兽药、无污染添加剂、优质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实施淄博市优质无公害蔬菜等农产品系统工程建设与产业化开发,推广“龙头企业(蔬菜配送中心)+基地+农户”、“市场(企业)+专业协会+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实现无公害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加工、配送、监测、综合服务一体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2〕52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标识使用的动态管理,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大力发展品牌农产品、名牌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蔬菜、水果、食用菌、畜产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际标准,并与贸易国实现对接。

  (二)加强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创造良好消费环境。严格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准入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集中力量做好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叶、酱腌菜、糖果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将所有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纳入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范围,并逐步开展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逐步推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电子监管和分类监管,杜绝生产加工源头的质量隐患。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儿童食品、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食品企业,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全面建立和实施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和销毁制度,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以及重点整治和清查的食品,实行特殊商品进货报告制度;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开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按照“分类监管,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管资源,在全市所有乡镇建立农村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站,选聘食品药品质量协管员和信息员,加大对分散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街道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建立“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立体监管,督察奖惩”的监管责任制,在城乡结合部建立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质量动态监管档案,消除监管工作盲区,切实保护农民、城郊居民和流动人群的饮食安全。

  (三)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卫法监发〔2003〕219号)的实施,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门槛,把好食品“入口”关。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探索集体食堂和幼儿园“小饭桌”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模式。建立危害食品追溯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我市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应急控制能力,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爆发。

  (四)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单位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设立食品质量公告栏目,并专门开辟相关公益广告、专栏、频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报道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食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尽快制定淄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重点食品监测、食品安全预警公告等制度,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应急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机制,制定出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互连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传递、分析整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行业信誉。启动淄博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抓好肉制品、蔬菜、乳制品、餐饮等行业和临淄、周村、沂源等3个区县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不断增强食品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质量诚信意识,鼓励、培育、宣传诚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行业的质量信誉,树立“诚信淄博”的良好形象。

  (三)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法彻查大案要案。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是全面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食品放心工程3年规划,按照《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的要求,抓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主要目标的落实。要及时查处涉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一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会同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标准推广实施体系。要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检测信息互通,不搞重复建设。要加快关键检测技术特别是以现场控制为目的的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监部门会同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严把基层执法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各级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条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办公办案经费。

  四、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食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区县、高新区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各项制度,实现食品安全协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监管失控,甚至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计划、经贸、农业、水利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和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管、日常检验检疫工作;食品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中介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明确任务和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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