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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

来源: 网络 |   查看: 20362次

【颁布日期】2007-02-07

【实施日期】2007-02-0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

武办发[2007]第1号

2007年2月7日

 

  为推进我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加快现代都市农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除外),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重要性的认识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符合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对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加快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产业化、市场化步伐,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促进我市农业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切实把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作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的重要举措,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促进我市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和我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遵循“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大力推进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符合有关法律、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违反农民意愿的现象。

  2.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使用权“三权”分离,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逐步形成农业用地要素市场。

  3.坚持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坚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4.坚持“三个面向”的原则。各区要根据实际,面向市场需求,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面向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面向可持续发展,着力打造农业品牌。

  5.坚持“政府扶持、农民自愿、企业主体、示范带动”的原则。在政府扶持的同时,以经营业主为主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规模经营。以先期试点方式集成现代农业示范点、核心农户,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形成设施装备发达、生产技术先进、组织经营高效、服务体系完善的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

  (三)工作目标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逐步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使农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取得明显成效,农业生产方式得到根本转变,力争在未来5年,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占农村土地面积的40%以上,初步形成与特大中心城市相适应的“一村(或数村)一品”、“一乡(或多乡)一业”、“一区一特”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格局。

  三、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区要从实际出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选择以下几种主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二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自行协商土地互换;三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利益保底分红;四是对外来投资所需用地,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入股或由村集体组织流转等方式。

  四、创新农业规模经营模式

  (一)依托主导产业带动

  围绕优势产业,结合区域优势,建设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主导产业及优势农产品。

  (二)依托流通市场带动

  通过建立农产品流通市场或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组织,采取“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发展规模经营。

  (三)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

  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积极引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围绕加工原料的生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

  (四)依托专业合作组织带动

  通过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小规模生产分户经营的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力发展产业主导型、龙头带动型、能人合作型、技术依托型、支部服务型、专家领办型、部门带动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五)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带动

  运用市场机制,依托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经济合作联合社或股份合作联合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企业化形式,成立农业股份公司,实行“村企合一”,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农民也可以土地入股,使之既成为企业员工又成为股东参与利益分红,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除1年以内的代耕形式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登记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民自愿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委托村委会或有关服务机构统一流转,须签订由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或服务机构统一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做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

  (二)加强对流转受让方的资质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对流转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查。个人受让流转土地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经区农村经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农村经管部门审查;100-1000亩(含100亩)的,由区农村经管部门组织审查;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组织审查。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者应当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

  各区要以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为主,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并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来确定流转基价。各服务机构要按信息储备、规范登记、挂牌流转、底价指导、收益递增的模式,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及时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流转评估咨询和经营指导等服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任意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借经营权流转之名,将农用地用于非农用途或转为建设用地;不得从事破坏土壤地力的掠夺性生产经营活动,以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流转的农村土地用于农业观光或休闲用途,其必要设施的建设占地,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五)依法加强对已流转农村土地的清理整顿

  各区要对已流转的农村土地进行认真梳理,凡流转手续不完备的,必须按要求进行规范,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凡流转程序不合法、生产不安全农产品、流转受让者违法乱搭乱建和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六、加大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凡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种、养,已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种植粮食(水稻、玉米)50亩、精养鱼池40亩、蔬菜30亩以及非林山地种植苗木花卉、叶100亩以上和集约化养殖小区饲养奶牛1000头、生猪1万头、蛋鸡10万只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合作联合社或股份合作联合社和农业企业,经市、区农村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市财政将按照有关政策对其给予适度支持。

  (三)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

  市农村经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承包纠纷仲裁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管,确保其不被乱占乱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和指导;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户籍的管理,做好农村迁移户的登记、入户等服务工作;市劳动社保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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