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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贫攻坚计划

来源: 网络 |   查看: 21214次

【颁布日期】1995-01-18

【实施日期】1995-01-1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湖北省扶贫攻坚计划

鄂政发[1995]第10号

1995年1月18日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开始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即用7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目前全国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为了完成《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赋于我省的任务,省政府特制定《湖北省扶贫攻坚计划》。决定从1994年到2000年,集中力量,稳定解决全省394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打好这场攻坚战,对于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实现全省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一、形势与任务

  (一)经过广大干部群众不懈的努力,全省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已由1985年底的718万人减少到目前的394万人,占全省农村总人口的7.15%,低于全国8.87%的平均水平。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我省扶贫开发的任务仍十分艰巨。目前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自然条件恶劣的高寒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石山区,水库库区和地方病多发区。这些地区交通闭塞,信息不灵,地方财政薄弱,集体经济空虚,文化教育落后,科技人才贫乏,人畜饮水困难,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自我发展能力很弱。在这样的主战场解决群众温饱问题,比以前的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繁重。

  (三)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贫困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定压力。在这种新形势下,更要抓住发展机遇,抓紧扶贫开发,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逐步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这是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条件,是一件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因此,各级政府,省直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工作,切实保障扶贫攻坚计划目标的实现。

  二、奋斗目标

  (一)到本世纪末,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标准是: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按1990年不变价格),人均占有粮食350公斤以上。

  (二)创造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条件:

  农户——实现1人半亩到1亩当家田地,1人1亩高效经济林,1户有一项养殖业或其他家庭副业,1户向乡镇企业或外地转移1个劳动力,1户有1名科技致富带头人。

  县乡村——1县有1个产值过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1乡有1个产值过百万元的骨干企业,1村有1个产值过10万元的绿色企业或加工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乡乡通电、通汽车;90%以上的村通电、通路。

  (四)发展社会事业:基本普及初等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开展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和适龄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改善文化设施条件,逐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看戏难、看电影难、看书难的问题;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防治和减少地方病;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力争在2000年以前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具体时间要求:国家扶持的贫困县六年,省定贫困县5年,插花贫困乡(镇)4年。全省每年解决60-8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以户为单位,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每年增加60—80元以上。

  三、攻坚的重点与途径

  (一)指导方针:充分依靠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自身的力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国家的扶持下,通过开发式扶贫,发展商品生产,稳定解决温饱问题,进而脱贫致富。

  (二)攻坚对象:国家重点贫困县的连片贫困乡、省定贫困县的重点贫困乡、省定重点插花贫困乡(镇)、省定重点贫困老区乡(镇),是全省扶贫攻坚的重点区域。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是基本工作对象。有关地、县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重点贫困乡、村、户、普遍建档立卡,登记造册。省要掌握重点乡,地、县要掌握重点村,乡、村要掌握重点户。根据各地贫困状况,实行分类指导,以便确保重点,实现扶贫到户、效益到户、解决温饱到户。

  (三)产业重点:重点发展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积极发展能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县办工业。

  1、扶持大别山区发展桑蚕丝绸生产加工系列;叶、烟叶、板栗、乌桕等生产加工系列;花岗岩等矿产开采加工系列。

  2、扶持幕阜山区发展以楠竹为主的林业生产加工系列;以柑桔、猕猴桃为主的干鲜果生产加工系列;以生猪为主的畜牧业及叶生产加工系列。

  3、扶持秦巴山区发展以黄姜、杜仲、五倍子为主的医药化工生产加工系列;以龙须草为原料的造纸工业;叶、食用菌、柑桔等生产加工系列;以磷矿石为主的矿产开发和磷化工生产加工系列;以花岗石为主的石材工业;依托二汽发展以零配件生产为主的机械工业。

  4、扶持武陵山区发展烟草、叶及三木药材生产加工系列;畜牧养殖业;建立水电资源基地,林果特生产基地以及矿产、建材、重化工业基地。

  (四)主要途径:

  1、依托资源优势,依靠科技,开发拳头产品。按照市场需求,实行统一规划,连片发展,专业化生产,形成商品生产基地,建立区域性支柱产业。

  2、积极推行“两高一优”农业,有计划地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县办工业、乡镇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3、通过土地有偿租用、转让使用权等方式加快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

  4、兴办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扶贫经济实体,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5、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引导贫困地区劳动力合理、有序地转移;对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组织和引导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兴办二、三产业。

  6、在优先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同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一些骨干产业,改变县级财政的困难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7、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放手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股份制合作经济。

  8、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以资源优势和优惠政策,吸引海内外客商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型企业,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四、政策保障

  (一)为确保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国务院决定,国家现在用于扶贫的财政和信贷扶贫资金要继续安排到2000年,并从1994年起,每年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和10亿元扶贫贴息贷款。根据国家关于配套资金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的决定》(鄂发[1993]24号文)制定的各项扶贫优惠政策,在期限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一律延续到2000年。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省里还将继续增加扶贫投入。

  (二)对贫困户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用扶贫信贷资金,要从实际出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投资风险少,经济效益可靠,信用观念强的农户扶贫项目,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限制。

  (三)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上一些效益高、能还钱的好项目。

  (四)对贫困县(市)及重点插花贫困乡(镇)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每年继续适当减免贫困户农业税和特产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及重点插花贫困乡(镇)的新办企业所得税3年内予以征后返还或部分返还。

  (五)各级政府都要把扶贫开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扶贫。

  (六)为减轻贫困地区农民由于粮食提价而增加的负担,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吃返销粮的贫困户予以适当补贴。

  (七)省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特别支持和照顾。

  (八)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九)省、地、县都要建立健全扶贫政策督办制度,定期检查、通报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扶贫政策的落实。

  五、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中央的扶贫专项贷款集中投放到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市);国家的以工代赈资金及省里的各项扶贫资金投入到38个贫困县(市)及省定插花重点贫困乡(镇);中央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省财政的配套资金及省直有关部门集资集中用于重点老区乡(镇);其他分散的贫困乡村,主要由地、县安排资金扶持。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以贫困县中的贫困乡作为资金投放和项目覆盖的目标。

  (二)扶贫资金的分配。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要求和各贫困县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讨论决定扶贫资金以及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

  (三)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扶贫项目的管理由扶贫开发部门牵头。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项目库,会同银行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共同规划、设计、论证、筛选项目,报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再交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评估、审定。扶贫开发部门和银行以及资金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对项目坚持共同审批下达,共同检查验收,共同监督管理。县内项目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跨县项目由省、地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未经扶贫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安排。国家和省财政安排及省直部门筹集扶持重点贫困老区建设资金,按原管理办法不变。

  (四)扶贫项目前期准备费用,可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由项目主办单位承担一部分。

  (五)扶贫项目资金一般由相应的经济实体承贷承还。承担扶贫项目的经济实体,要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得拿扶贫资金做与扶贫项目无关的事情。银行在发放扶贫贷款时,不能以新贷抵老贷,也不能不考虑项目周期随意缩短贷款期限,更不能违反国家规定提高贷款利率。

  (六)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的回收直接挂钩。扶贫贷款的增量分配要与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挂钩,没有完成到期贷款回收率和催收贷款下降率的,相应扣减下年度贷款规模。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协助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抓好到逾期资金的回收工作,采取措施努力降低呆帐、呆滞资金的比例。

  (七)严格扶贫资金的审计检查制度。省、地、县各级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及时通报情况,如发现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八)省各项扶贫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银行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攻坚计划的要求,商扶贫开发部门分别制定,报省扶贫领导小组备案。各地、县的扶贫资金使用办法自行制定。

  六、部门任务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扶贫攻坚计划,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物资、技术上向贫困地区倾斜。

  (二)省财政、金融部门要在执行好中央、省各项扶贫政策的同时,结合各自的职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党政机关与贫困县定点挂钩扶贫工作要继续坚持,要通过多种途径为挂钩点办实事,不脱贫、不脱钩。各单位每年要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书面汇报。

  (四)省计委、科委、教委、农委、经委、财办包点扶持郧阳地区6县(市)的制度不变。

  (五)省计划部门要与省扶贫、交通、水利部门安排好以工代赈修建山区公路、基本农田建设和水利设施的项目。规划和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省商业和外贸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兴建商品生产基地和商业设施,开拓市场,搞活流通,扩大对外贸易和边境贸易。

  (七)省农业部门要组织实施“温饱工程”,抓好鄂西山区地膜玉米“一优两高”新技术示范样板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农民技术培训、推广实用技术。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当家地建设,力争贫困地区粮食自给。

  (八)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制定贫困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大力扶持贫困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同时有计划地吸收贫困户劳力就业。

  (九)省林业部门要制定贫困山区经济林发展规划,支持贫困地区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名特优经济林及各种林副产品,协同有关部门,形成以林果种植为主的区域性支柱产业。

  (十)省水利部门要配合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加快贫困地区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制定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采用多种形式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利用山区资源,发展小水电;帮助库区群众发展多种经营,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十一)省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并会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认真落实水电费返还政策,继续从水库水费附加和水电利润返还附加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库区发展多种经营。

  (十二)省科技部门要制定科技扶贫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指导和推动扶贫工作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十三)省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的教育改革,普及初等教育,做好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加强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活动。每年在省内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中划定500名大专生、100名中专生指标,定向委培山区考生。

  (十四)省交通部门要配合实施以工代赈,做好以工代赈修建公路、整治内河航道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加强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增加投入,加快贫困地区公路、水运建设。

  (十五)省地矿、煤炭、冶金、建材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找矿探矿,为贫困地区开发利用当地矿产资源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十六)省化工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改造小化肥厂,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化工产品。

  (十七)省邮电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条件,解决贫困乡村不通电话和不通邮的问题。

  (十八)省劳动部门要为贫困地区拓宽就业渠道,做好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合理有序的劳务输出。

  (十九)省民政部门要逐步在贫困地区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贫困人口中的优抚、救济对象创造基本生活条件。

  (二十)省民族工作部门要把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温饱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一)省文化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建设一些文化设施,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的群众文化生活。

  (二十二)省广播电视部门要帮助贫困地区建设广播电视设施项目,扩大电视和广播覆盖范围。

  (二十三)省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3级医疗预防保健体系,改善乡镇医院的医疗条件,稳定乡村医疗队伍,制定和落实控制地方病的措施。

  (二十四)省计划生育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努力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严格控制痴呆傻人口增长,切实提高人口素质。

  (二十五)省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扶贫任务的要求,减免贫困地区的有关税费,采取扶助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

  (二十六)省大中型企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大中型厂矿企业开展对口扶贫,通过产品扩散、技术协作、吸收劳务等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地方工业。

  (二十七)铁路、航运部门要从搞活贫困地区商品流通出发,优先安排贫困地区的货物运输计划,努力做到不误季节,不误期限。

  七、社会支持

  (一)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要大力开展科技扶贫和智力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二)工会系统要组织专业人员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帮助企业产品上档次,为企业扭亏攻难关,扩大经济协作。

  (三)共青团组织要进一步开展“希望工程”活动,提高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和巩固率。动员贫困地区青年开拓脱贫致富门路,带动贫困户解决温饱。

  (四)妇联要组织动员贫困地区的妇女参与“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实体,扩大妇女就业门路。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增强脱贫致富的能力。

  (五)科协要组织广大会员在贫困地区开展科普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促进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工作。

  (六)残疾人联合会在做好残疾人康复扶贫的同时,努力帮助贫困残人口创造解决温饱的条件。

  (七)武汉、襄樊、十堰、荆沙、黄石、鄂州等城市负责对口扶贫的贫困县,要采取干部交流、经济协作等措施,扩大扶贫范围,提高扶贫效益。

  (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继续向贫困地区派科技扶贫开发团,选派科技副县长,并通过各种纽带作用,向贫困地区引进技术,引进项目。

  (九)驻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支援贫困地区抢险救灾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时,把帮助群众解决温饱、脱贫致富,作为拥政爱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争当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的模范。

  (十)省军区、人武系统要巩固和发展“131”扶贫帮困活动的成果,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在扶贫攻坚中的生力军作用。

  八、组织与领导

  (一)本计划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县具体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和督促检查本计划的执行;抓好扶贫资金、物资的合理分配,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制定促进本计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检查、督办各项扶贫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扶贫工作。

  (二)坚持以省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为保证按期完成本计划规定的任务,省长对全省负责;地(市、州)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负责;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级负责,县委书记、县长是本县扶贫攻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要领导都要亲自抓本计划的实施,亲自出面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所有的贫困县,要把扶贫开发,解决群众温饱作为中心任务,集中力量认真实施扶贫攻坚计划;省、地、市、州要挑选精明强干、吃苦耐劳、联系群众的优秀干部,充实加强贫困县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加强贫困乡、贫困村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导班子;把计划的实施和解决群众温饱的成效作为衡量贫困县领导干部政绩和提拔的主要标准。

  (四)为了与扶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必须充实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贫困面大的地区和国家扶持的重点贫困县其机构的规格应为政府序列的委、办级。其他地县的扶贫机构与编制,要与本地的扶贫任务相适应。

  (五)为保证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地、县三级都要建立督办、检查制度,每年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办,及时解决实施计划中出现的问题,切实使扶贫攻坚计划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保障按期实现本计划的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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