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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进出口检验与标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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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建立进出口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 叶检验和审评的发展与饮的起源演变是紧密相联及互相促进的。中国早在唐宋时期,就有对叶品质优劣、真伪鉴别的记述。圣陆羽的《经》、蔡襄的《录》、黄儒的《品要录》的等都对叶审评作了描述和总结。18世纪末,随着世界叶贸易的发展和兴旺,经营者为获得高额利润,掺假作伪之风盛叶行。对此,进口国消费者反映强烈,促使各国政府纷纷立法禁止假进口。1725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禁止叶掺杂的法令;1766年又增加“违者监禁处分”的条例。1883年,美国议会首次通过取缔掺伪叶输入的法令;1897年美国国会第二次通过禁止掺杂及劣输入的法令;1911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禁止贸易与检验有了更为密切的关系,叶检验成为叶贸易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100多年来,叶检验无论在内容和深度上都不断有新的发展。各国对传统的、也是目前主要的品质评定方法—叶感官审评方法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包括审评室的条件、评用具、评用水、评程序、主要品质因子及各因子的重要性、评术语、评分方法、扦样方法、叶实物标准样等,使其更科学和规范,提高了感官审评的准确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在完善感官审评方法的同时,从本世纪50年代起,各国广泛开展了叶理化审评的研究,探讨叶的物理性状和分析叶各种有效化学成分的含量,从计量的数据来寻求理化审评方法以鉴定叶品质优劣来取代感官审评。中国的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等部门先后分别对叶外形的容量、汤电导度、比色、检测水浸出物、咖啡碱、粗纤维今量、多酚类总量、儿素总量、黄素和红素含量、氨基酸总量、氨酸含量及红碎品质化学鉴定法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分析研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日本、斯里兰卡等国分别对绿的叶绿素和去镁叶绿素含量的比率和叶品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英国对红汤的黄和红素和红素的分光光度与叶品质鉴定试用于市场评价,并用光电比色法测定红汤色、多酚类、黄素3个指标。法国对叶香气成分与价格的相关性作了比较与分析。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等国应用气层析法、红外光谱法、质谱法等新技术,分析叶香气成分等等。但叶色、香、味的形成是复杂的,叶品质的优劣和等级的高低并不和内含成分数量的多少简单地成正相关或负相关,而往往是许多成分的适量适比,协调地综合作用的结果。其组合的比例关系有些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各国和国际贸易中对于叶品质优劣和等级和鉴定,仍都采用感官审评法,并辅助测定某些理化和项目。 本世纪叶检验的另一个特点是各国对叶检验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农业食品技术委员会于60年代设立了叶分技术委员会,即ISO/TO 34/SO8,专门承担组织研制有关叶国际标准的任务。它是一个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其决议虽然不具有约束力,却为各国所公认。目前该组织已有正式成员国20个,观察员成员国26个,联络员成员国7个,已举行过14次会议,印发有关研究报告、论文资料370篇。自70年代起先后推荐叶国际标准15项,正在研制8项,并每隔五年对原有标准进行回顾和修订。叶生产国和进口国也纷纷制定自己的标准,目前已制定国家标准的生产国主要有:中国、印度、日本、前苏联、斯里兰卡、土耳其、肯尼亚、孟加拉国和毛里求斯等。进口国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埃及、巴基斯坦、法国、德国、智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沙特阿拉伯、匈牙利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卫生已成为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某种程度上,卫生已成为食品质量最首要的条件,并已普遍引起各国政府及贸易部门的重视。因此,叶卫生项目的确立及其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标准的研究制定了各自卫生法规,中国、美国、日本、德国、欧洲共同体、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等30多个国家(地区)都组织制定建立了叶中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放射物、黄曲霉****、夹杂物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限量指标和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维护叶的信誉,促进叶市场的繁荣,许多叶进出口国建立了进出口叶的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布在各主要产省或地区的商检机构执行检验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验放,未经检验合格的叶不得出口。印度政府设有叶质量监督机构——叶局,并订有叶质量管理条例,在产地和出运港口实施检验,使规定的最低标准得以严格遵守。斯里兰卡所有叶在生产过程中或出口时,叶的质量都要受到政府设立的叶局的监管,除经申请许可,用作提取咖啡碱、色素和其他工业用途(不包括提取速溶)者外,对不符合法令的低劣叶,不得出口。肯尼亚和盂加拉国受国家标准局监管。毛里求斯受叶局监管,未经主管部门检验合格,不得出口。 进口叶国中英国政府规定,从1981年4月1日起,凡在伦敦拍卖市场出售的叶,必须符合ISO3720红规格标准(已转换为英国国家叶标准),否则就不能出售。美国在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内设立叶检验部,对进口叶进行抽样检验,品质低于法定标准的产品和污染变质或纯净度不符合消费要求的,叶检验官有权禁止进口,对叶中的农药残留量在允许范围以内,否则属不合法产品。澳大利亚海关“进口管理法”规定的绝对禁止进口的叶有掺假、不卫生的、泡过的等六种。其他进口国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均有政府指定的机构对进口叶进行抽样检查,如不符合本国对叶的品质和质量要求,禁止进口,甚至销毁。 许多进口叶的发展中国实行了“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PERVISIVE SIHEME即CISS)他们均委托世界上著名的检验机构为其报务,如日本的“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和“JIC”(JAPANINSPECTION CO.LTD)。这些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结汇和货到这些国家通关的依据。目前实行全面进口计划的国家有:巴基斯坦、伊朗、印度尼西亚、多哥、尼日利亚、几内亚、利比利亚、马里、加纳、喀麦隆等30多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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