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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化的深层次问题

来源: 网络 |   查看: 19026次

  日前,中央电视台《新闻1+1》向公众透露了中国城镇化存在的问题。节目主持人从2010年我国夏粮减产这一现象出发,邀请国内最知名的“三农”问题专家,深刻揭示了我国城乡统筹改革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一方面是中国的粮食安全,另一方面是中国城镇化的土地需求。政府在两者之间该作出怎样的取舍呢?

  “十二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将达到并且超过50%。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置换股份、土地换取最低生活保障、宅基地换房,成为一些城乡统筹改革地区政府的主要选择。正如国务院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所指出的那样,采用上述三种方式,可以解决农业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农民问题。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或许能够提高土地耕作效率,但会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假如失去了工作岗位,而又没有了土地,那么,这些农民该怎么办呢?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换取城市的商品房,承包土地可以换取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这样的城镇化改革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吗?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属于合法财产,而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农民法定的财产权利,农民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权利,来换取政府提供了社会保障服务,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改革?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要求农民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如果我国城乡统筹改革这样做,那么,这不是在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而是在“制造新的不平衡”,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上述观点充分表明,中央政府“三农”政策制定者的思路是清晰的,观察是敏锐的。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把农村土地变为国有土地,把农民的宅基地变成城市商品房,通过向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思路是错误的,那么,中国今后“三农”改革的方向何在?

  土地既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剥夺,实际上就是对农民宪法权利的公然侵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现在的根本问题是,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把剥夺农民的土地作为前提条件。这样的城镇化非但不能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反而使农民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而逐渐被边缘化。

  所以,保护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应该成为我国城乡统筹改革制度设计的基本假定,而且应该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需要的不是复杂的制度设计,而是进一步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现在全国人大已经修改了《选举法》,赋予了农村地区居民平等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今后应当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利。《土地管理法》应当贯彻土地所有权平等原则,凡是属于国家划定的保护耕地,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政府不能以修改《城乡规划法》的方式,无节制地扩大城市的面积,圈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城乡规划不得不修改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农民优先权利——在土地商品开发利用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获得土地的商品开发权,彻底打破过去那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土地国家所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利用模式,让农民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不断地获得收益。

  与此同时,应当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大幅度缩小村民委员会支配农民财产的权利。当前在我国农民的土地权利之所以得不到保障,就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拥有处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一些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非常小的代价,从村民委员会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然后通过土地开发获取暴利。今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社区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得随意支配村民的财产尤其是土地财产权利。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改变用途或者改变性质,必须征得全体村民同意,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应当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权益分配,充分满足农民提出的条件。只有尊重每一个农民土地上的权益,才能防止村委会组成人员擅自做主,通过出售土地获取不法利益。

  除此之外,应当在社区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合作社法》,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更加有效地支配土地财产权利。当前我国“三农”政策存在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只看到了农业,而没有看到农业生产需要的金融支持和商业支持,没有把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农业体制改革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使农业成为了缺乏金融商业支持、孤立无援的贫困产业。这些年来农民组织“联合收割合作社”、“农产品供销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合作社的本来面目,但是,要想让农民从联合中获得好处,政府必须对合作社给予必要的补助,让合作社有基本的生存能力,让合作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

  总而言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必须走农村集体化道路。未来的集体化不同于建国初期的集体化。未来的集体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必须摆脱政府的干预,必须充分体现合作社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否则,我国的城镇化必然会以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为发端,以农业的大面积衰落为表现形式,以农民的绝对贫困为代价。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绝对不能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相反地,应当巩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只有让农民真正享有土地财产权利,中国才能彻底解决“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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