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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茶饮料

来源: 网络 |   查看: 21972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料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92—1996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75008991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79—1988 叶卫生标准

GB/T 10786—1989 罐头食品的pH测定

GB 10789—1996 软饮料的分类

BG/T 10790—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91—198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 10792—1995 碳酸饮料(汽水)

GB/T 12143.1—1989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

GB/T 12456—1990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T 13738.2—1992 第二套红碎

BG/T 13738.4—1992 第四套红碎

BG/T一14456—1993 绿

GB/T 14771—199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16321—1996 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

GB/T 16344—1996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方法

GB/T 16771—1997 橙、柑、桔汁及其饮料中果汁含量的测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汤饮料

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保持原类应有风味的饮料。

3.2碳酸饮料

汤中加人水、糖液等经调味后、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3 奶味饮料

汤中加入水、鲜乳或乳制品、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3.4 果味饮料、果汁饮料、其他饮料的定义按GB 10789中的规定。

4、产品分类

4.1 按原辅料分为:汤饮料和调味饮料。

4.1.1 汤饮料分为:浓型和淡型。

4.1.2 调味饮料分为:果味饮料、果汁饮料、碳酸饮料、奶味饮料、其他饮料。

4.2 按原料叶的类型分为:红饮料、乌龙饮料、绿饮料、花饮料。

5、技术要求

5.1 原辅材料

5.1.1 叶应符合GB 9679,GB/T 13738.2,G B/T 13738.4或GB/T14456的规定。

5.1.2 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T10791的规定。

5.1.3 不得使用多酚、咖啡因为原料调制饮料。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5 卫生指标

5.5.1 汤饮料、果味饮料、果汁饮料、其他饮料的卫生指标,除三片金属罐装饮料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外,其他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2 碳酸饮料应符合

CB2759.2的规定。

5.5.3 奶味饮料应符合

GB 1632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外观及杂质

浅色瓶装样品,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然后倒置,于明亮处观察其杂质;深色瓶、金属罐、纸塑铝复合包装样品需充分摇匀后,取约100ml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200ml烧杯)中,迎光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

6.1.2 香气与滋味

开户包装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

6.2 净含量检验

在(20±2)℃条件下,将样液沿量筒壁缓慢倒人量筒中,1min后读取泡沫下的体积数。

6.3 理化指标

6.3.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43.1方法检验。

6.3.2 总酸

按GB/T12456方法检验。

6.3.3 pH

按GB/T10786方法检验。

6.3.4 多酚

6.3.5 咖啡因

按CB/T16344方法检验。

6.3.6 二氧化碳气容量

按GB/T10792方法检验。

6.3.7 果汁含量

按GB/T16771方法检验。

6.3.8 蛋白质含量

按GB/T14771方法检验。

6.3.9 砷、铅、铜

分别按GB/T5009.11,GB/T5009.12,GB/T5009.13方法检验。

6.3.10 菌落总数

按CB4789.2方法检验。

6.3.11 大肠菌群

按GB4789.3 方法检验。

6.3.12 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5 GB4789.10,GB4789.11方法检验。

6.3.13 霉菌、酵母

按GB4789.15方法检验。

6.3.14 商业无菌

按GB4789.26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7.2.1 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箱内(外)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pH、多酚、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全部项目。

7.4 抽样方法和数量

7.4.1 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5罐(瓶、盒)。其中6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3罐(瓶、盒)]、总酸、pH、多酚、二氧化碳气容量的检验;3罐(瓶、盒)用于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其余6罐(瓶、盒)留样备用。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

7.4.2 型式检验:从任意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罐(瓶、盒)。其中9罐(瓶、盒)用于感官要求、净含量[3罐(瓶、盒)]、理化指标检验;3罐(瓶、盒)用于卫生指标检验;其余6罐(瓶、盒)留样备用。三片金属罐装样品微生物指标的取样量按商业无菌的规定。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须加倍抽样复验不符合项目;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菌落总数或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不合格品。

7.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净含量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罐(瓶、盒)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签标明的净含量时,须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饮料标签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净含量、配料表、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汤饮料应标明“无糖”或“低糖”花应标明坯类型,淡型应标明“淡型”;果汁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奶味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8.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还应标明单件定量包装的净含量及每箱数量。

8.1.3 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GBl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0790—1989第5章的规定。

8.3 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应符合GB/T10790—1989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8.4 保质期

8.4.1 符合8.3规定时,产品保质期为:金属罐装12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8个月;塑料瓶和玻璃瓶装6个月。

8.4.2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自行规定不少于8.4.1 规定的保质期。

注:本标准5.1.3,5.5,8.1.1 72.5.4中表2的部分指标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表1

表2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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