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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销售过期茶叶 超市退一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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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临海市消保委杜桥分会接到消费者任某的投诉,称其9月2日在杜桥某超市购得龙井一盒,价值165元。送人时发现叶包装盒上标注的产品有效期是2009年8月28日,叶已经过期了三天。花了165元,买了盒过期的叶,任某立即赶到该超市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杜桥分会工作人员赶往该超市,并未发现该品牌的其他过期龙井,与该超市负责人联系,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任某则认为,超市不应该销售过期商品,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应当给予其叶价款十倍的赔偿。

超市方称,超市原本已决定将该过期叶下架停止销售,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及时将其下架,超市负责人当即对任某表示歉意并同意给予赔偿,但是对任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无法接受。

杜桥分会认为,对超市方销售过期叶的行为应当予以重罚,但是超市方并未存在主观上销售过期叶的故意,主要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任某将该过期龙井按原价165元退还给超市,再由超市给予任某龙井价款四倍的赔偿,即660元,任某共得到825元的赔偿。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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